????10種治安問題追責一把手 嚴查影響大局的群體性事件 ????晚報訊 日前,市綜治委、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市監察局聯合出臺了《青島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查究實施辦法》,完善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人的責任界定,并明確了應予查究領導責任的十種情形。 ????據悉,《辦法》細化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人的責任界定、查究裁量、查究權限和程序、查究結果使用。根據《辦法》,黨政一把手是本地區或本部門或本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負主要責任,領導班子的其他成員是所分管的部門或行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責任人、負直接責任。 ????《辦法》還規定,對地方、部門、單位領導個人責任查究的方式包括誡勉談話、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停職檢查、責令辭職、免職。有關情況如實記錄在《領導干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實績檔案》中。 ????《辦法》明確了應予查究領導責任的十種情形: ????①因領導干部不重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到位,造成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突出社會治安和不穩定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②因領導干部嚴重官僚主義,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治安秩序嚴重混亂,發生重大政治事件、重大刑事案件、重大治安災害事故、社會影響惡劣的;③因工作中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