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鎮黨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先后多次在自己辦公室、酒店房間,收受包工頭好處費共計64萬元。今日,記者從重慶市忠縣人民法院獲悉,忠縣金雞鎮原黨委書記、縣人大代表陳科明,被該院一審判決其受賄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13年,犯罪所獲贓款六十四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利用職務便利多次收取好處費 ????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至2007年元月,陳科明伙同時任黃欽鄉黨委書記的劉德建 ????在陳科明任忠縣金雞鎮黨委書記期間,忠縣個體建筑戶陳光明于2008年3月與忠縣金雞鎮政府簽訂政府辦公大樓建設施工合同。陳光明為了在工程施工中得到方便、照顧,于2008年7月的一天,在陳科明辦公室給現金5000元。 ????2008年7月,陳光明通過招投標,在墊支承包金雞鎮第二輪農村公路改造項目的五、八標段,另購其他兩人的六、七標段,總價580萬元左右的四個標段后,同年9月,陳光明以墊資困難為由,找時任金雞鎮書記的陳科明說情,許諾給20萬元的好處費要求預付100萬工程款。 ????同月23日至26日,陳科明同意支付陳光明115萬元。同年10月7日,陳光明在重慶市商業銀行忠縣支行永豐分理處取款現金5萬元,在其辦公室給予陳科明。 ????10月10日,陳光明再次將15萬元現款用鞋盒包裝后,送到陳科明所住的忠縣芭皇酒店房間。 ????同月底,陳光明與陳科明同在重慶期間,陳科明提出在重慶魯能星城購房。在提及如何支付房款時,陳光明以在春節前預付工程款200萬元為條件,為陳科明支付30余萬元的房款,得到陳科明同意。 ????2008年11月1日、8日,陳光明分別用銀行卡支付了陳科明之妻馮成珍和女兒陳欣秀的房款共計30萬元。2009年1月20日,陳科明同意預付陳光明工程款120萬元。 ????另據法院審理查明,忠縣個體建筑戶戚永聯多次向被告人陳科明說情,要求在忠縣金雞鎮做工程。 ????2007年8月,戚永聯與忠縣金雞鎮簽訂了黃龍五保花園工程承包合同后,為感謝陳科明,在陳辦公室內,戚永聯送給陳科明好處費2萬元人民幣。 ????2008年9月,戚永聯找陳科明要求做工程,在與金雞鎮簽訂了金雞鎮新學村村級服務中心工程承包合同后。為感謝陳科明,在其辦公室,戚永聯再次送給陳科明好處費1萬元人民幣。 ????2008年,忠縣個體建筑戶張光華為了在金雞鎮第二輪農村公路改造項目工程中承包工程,托其表姐陳敬英向陳科明說情并送好處費5000元。陳科明在其辦公室收受陳敬英送的好處費5000元,隨后,張光華承建了忠縣金雞鎮黃龍村油菜房口至槽門口標段的工程。 ????辯稱理由均因不成立被法院駁回 ????案發后,被告人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并查證屬實,同時檢舉共同受賄人的受賄行為。 ????庭審中,陳科明辯解,收胡際高的10萬元,大部分用于政府開支,剩余的1萬元早就退還了胡際高。收陳光明中的5000元,是陳光明送給他女兒考大學的禮金。在芭皇賓館收的15萬元是屬實的,但系陳光明還借款。起訴書指控在辦公室收陳光明5萬元好處費不屬實。 ????在重慶魯能星城購買房屋的30萬元系陳光明幫他墊支的,不是受賄款。收戚永聯3萬元屬實,但都是用于政府開支。他未收過張光華5000元好處費,只是陳敬英給過他5000元,這錢是送他女兒考大學的禮金。 ????陳科明辯護人辯護認為,忠縣人民檢察院采取非法方法所收集的陳光明等證人材料、陳科明的供述,應確定為無效,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更不能作為指控陳科明犯受賄罪的定案依據。 ????法院審理后認為,忠縣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陳科明受賄一案立案偵察,其辦案人員對被告人陳科明的訊問,對證人的詢問材料均是在立案之后形成,且進行了同步錄像。忠縣人民檢察院的辦案人員收集證據的主體、程序合法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其所收集的證據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及辯護人沒有提供辦案人員在立案后偵察期間有刑訊逼供、誘供行為的充分依據。 ????陳科明在檢察機關偵查期間,所有供述均承認收了陳光明50.5萬元、收胡際高10萬元、收戚永聯3萬元、張光華0.5萬元人民幣,只是其中有幾次供述對收錢的性質是受賄款還是借款或將其他款,應從受賄款中扣除的說法不一;而行賄人陳光明、胡際高、戚永聯、張光華均證實,是為工程之事給予陳科明好處費,共計64萬元。且有工程劃款的憑證,行賄人取款行賄的銀行憑證、領款領據等證據佐證。 ????經查,證人陳光明的所有證言表明,在陳科明辦公室給他5萬元現金和在芭皇賓館給的15萬元共計20萬元,均是為了被告人陳科明能多預付工程款,以及感謝他在工程中對他的關照而給的好處費,與其借款無關。 ????陳科明供述也表明,陳光明在給他20萬元好處費時,并沒有提及償還借款之事。且陳光明給陳科明出具的借條尚在陳科明手中,這與通常償還借款應將借據收回或出具收條的作法相違背。 ????由陳光明去退馮成榮的購房款,陳光明雖有一定的意思表示,但此款陳光明尚未收回,此款能否收回尚不明確,所以此款視為在案發前退還給行賄人陳光明的理由不能成立。 ????陳光明所有陳述中明確表明,他用卡為陳科明支付房款30萬元,是為了能多預付工程款,以及感謝他在工程中對他的關照而給的好處費,與其借款無關。 ????陳科明系金雞鄉黨委書記,對工程的發包、工程款的預支等有決定權。陳光明正是利用被告人陳科明具有的職務行為,而給予好處費,應認定為受賄款。 ????陳科明及其辯護人辯稱,張光華、陳光明各給付的5000元系贈與關系的問題。經查,證人張光華、陳敬英、陳光明證實,他們各送5000元時,均明確表示是為了攬到工程或為了在工程中給予關照,且陳科明在工程中給予了關照,陳科明的行為應是受賄行為。 ????陳科明犯罪后有檢舉他人的犯罪行為,并經查證屬實。 ????陳科明檢舉同案犯的受賄行為,不能認定為立功行為,但可以酌定從輕處罰。據此,遂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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