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主管刑事審判的張軍副院長近日有關貪污賄賂犯罪的一個觀點引起了軒然大波。他認為,現行刑法在1997年將貪污賄賂犯罪的起刑點定為5000元,十多年過去了,雖然5000元的含金量變了,但這個起刑標準一直沒變,而在實踐中,不少涉案金額幾萬元的案件有的因未被起訴而逃脫了處罰,而一旦被起訴就必須追究刑事責任,這就造成了不公平。張軍還指出,根據現行刑法的規定,貪賄10萬元到上億元,量刑區間相同, ????因為腐敗盛行,中國人對腐敗也深惡痛絕,同時對有關反腐敗政策也異常敏感,作為最高法院的主管負責人,張軍公開提及調整貪賄犯罪起刑點的問題,自然容易觸動公眾敏感的神經,他的講話在網上也觸發了很多反對意見甚至有失風度的辱罵。拋開情緒化的想法進行理性分析,可以發現,其實張軍的觀點不無道理。 ????作為一個負責任的法律人,張軍站在司法公正的立場上看待當前的反貪刑事政策。一方面,因為法定的起刑點過低,導致司法實踐中無法將符合起刑點的全部腐敗分子繩之以法,這就導致司法的不公平;另一方面,當貪賄金額達到10萬元以上后,按法律規定可處死刑,就相當于鼓勵這些“達標者”放肆地去貪,因為反正是重刑或死路一條,貪多貪少都一樣。這樣的刑事政策,有可能鼓勵腐敗。 ????反對張軍觀點的人擔心,如果提高起刑點,則會讓“小貪”無法得到及時遏制,從而營造更多貪賄機會,催生更多貪官,不利于建立反腐敗的高壓態勢。從理念上說,社會對腐敗必須采取“零容忍”態度,世界上很多國家的反貪經驗告訴我們,別說是5000元,哪怕是非法收受100元的賄賂(有的甚至包括違規吃請),就構成犯罪并應當被追究法律責任。但在中國,如果對金額在100元人民幣以上的貪污賄賂行為都追究刑事責任,其實是不現實的。不被嚴格執行的法律不如不制定,因此,應當考慮采取綜合調整策略。 ????兩種完全相反的立場都基于正義,這種目標相近立場背反的矛盾,恰恰體現了當前我國反貪刑事政策兩難的尷尬——提高與降低起刑點,似乎都是一個問題。鑒于中國的現實情況,黨紀、政紀和刑法三方協同調整并嚴格執行,或許是一個比較可行的解決思路。 ????鑒于當前腐敗的數額空間較大,刑法應調整對貪賄數額的量刑幅度,參照現有的工資標準,將現有的每一萬元一年調整到5~10萬元一年;根據人的壽命規律,在刑法中采取特別規定的方式,將有期徒刑的最高限度從現有的20年提高到50年~100年,這種長期失去自由的威懾力,甚至大于死刑。在沒有廢除死刑的當下,刑法應當規定貪賄犯罪的剛性死刑標準。與此同時,刑法還應規定,對所有被判貪污賄賂罪者,一律并處沒收全部個人財產,如果其家庭在經濟上卷入了腐敗,則一并判處沒收家庭全部財產,只留必要的生活之需。 ????為補充刑法對起刑點以下腐敗數額的制度空白,黨紀和政紀還應當配合刑法的規定,將起刑點以下的全部貪賄行為規定為違紀并課以撤職以上直至開除的重罰。我國現在的多數腐敗,都開始于小數額的送禮、貪污,比如一瓶酒、一條煙,只有采取嚴厲的紀律規制,才能真正對腐敗防微杜漸。 ????在嚴格、科學地規定制度的同時,國家還必須加強對反貪刑事司法和執紀的監督,確保不走樣、不放縱。司法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數額標準量刑,一旦觸犯就必須依法判處;紀檢、監察機關應當根據案件的情節,嚴格按標準執行,杜絕“原則上”、“一般”等用語和做法,使腐敗分子無處可逃。(陳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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