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房禁止轉租或抵押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保障家庭應退出公共租賃住房:(1)經復核不再符合申請條件的;(2)將公共租賃住房轉借(租)他人、擅自改變住房用途、變相進行房屋抵押的;(3)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未繳納租金、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承租的住房居住的;(4)承租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的;(5)其他違反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退出約定條款的。此外,申請人弄虛作假,隱瞞 ????此外,還將強化租賃合同管理,將不符合條件的承租家庭以民事要約方式予以清退,并按市場租金計租。對拒不騰退住房的,由區住房保障機構及房產經營單位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司法程序予以強制收回。充分利用經濟手段促進退出機制的有效執行,對不能按期退出的,給予3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照市場租金收繳房租,過渡期后按照市場租金上浮30%收繳房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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