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嬰兒被盜院長認為不是“偷” 律師稱可酌情賠償 ????西部網訊 11月20日,西安交大一附院產科發生新生嬰兒被盜事件,西安警方歷經10晝夜破獲此案后,西安交大一附院院長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卻堅持認為嬰兒是被“騙走”,而并非被“偷走”,因此院方不會對嬰兒家屬有所賠償,也不會對相關人員做出處罰。 ????院長堅稱嬰兒被“騙走” 網友調侃院方是騙子同伙 ????12月1日,獲悉女嬰找到后,杭州 ????記者:被偷的孩子找到了,我們也感到很高興。 ????院長:我希望你糾正一個詞,不是偷走,是騙走。說偷,是不了解這件事情。截至目前,公安部門還沒有任何的一個說法。 ????記者:產婦情緒怎樣? ????院長:我們一直全方位關注產婦的康復情況。 ????記者:醫院會不會賠償? ????院長:為什么?憑什么? ????記者:醫院事后有沒有查找漏洞? ????院長:我們不存在這樣的問題,我們有嚴格的母嬰管理制度。 ????記者:這個制度是怎樣的? ????院長:現在不是回答的時候,等產婦康復出院,我們會給社會一個說法。 ????記者:這件事有沒有教訓要總結? ????院長:對于一個刑事案件,大家都可能要有所考慮,我們醫院也會考慮。 ????記者:會不會處理相關工作人員? ????院長:我沒有必要處罰他們。 ????院方此言論一出,隨即在西部網論壇遭到網友質疑。網友右手邊認為,院方的這一表態顯然是在回避問題,躲避責任,院方心虛過頭表現出來的鎮靜逃不過路人的眼睛。網友寒煙也發帖反問院方說,犯罪分子作案時身著護士服,家屬正是出于對醫護人員的信任才受騙,醫院又是如何對這個信任負責的呢?網友陸洋更是把不負責任的醫院比作是騙子的同伙。西部網《華山論見》欄目也隨即發表評論《“騙”走嬰兒不是“偷”?》 ????西安假護士偷女嬰案追蹤 ????女嬰回家 家長要向醫院索賠 ????昨天下午5時45分,被偷11天的女嬰,終于和父母團聚了。父親嚴小紅還沒有高興夠,醫護人員就開始給他“補課”,宣讀母嬰安全注意事項,嚴小紅當場質疑:為什么當初不告知家屬。 ????意外的是,護士則答復,當初肯定是告訴過他的。這讓嚴小紅覺得反感。昨晚,他告訴記者,醫院從來就沒有告訴過他,醫院對女嬰被偷負有責任,卻想用補課的方式,來說責任都在家長。 ????“盡管孩子找回來了,但這11天,我和妻子和家人承受著巨大的心理煎熬,難道醫院就沒有一點責任嗎?”他說,如果是這樣,他將起訴醫院,用法律手段向醫院索賠。 ????新聞發布會進行了15分鐘,下午5時45分,民警將女嬰遞給了嚴小紅,嚴小紅接過女嬰,很仔細的抱著。不過,意外的是,他還沒高興夠,醫院的護士開始給他“補課”,告訴他在醫院時如何注意母嬰的安全。 ????聽完這些內容,嚴小紅當場就質疑,“醫院當初為什么不跟我們說?從來就沒有人跟我們說過這些東西”。昨天晚上,嚴小紅告訴記者,聽到他這樣說,護士竟然跟他對質,稱這些內容當初肯定是說過的,只是嚴小紅等家屬沒有聽進去。 ????“醫院竟然是這樣的態度”嚴小紅很生氣,他告訴記者,11天,女兒被偷了11天,他和妻子以及家人,不知道承受了多大的心理煎熬,但現在醫院竟然認為責任在家屬,這讓他無法接受。 ????嚴小紅說,如果是這樣的話,“那我要起訴醫院,通過法律途徑向醫院索賠”。但具體索賠的金額,他說他沒有想好,“索賠的目的不是錢,而是要一個說法”他說。 ????據廣州日報 ????律師觀點:醫院負有部分民事責任 可酌情賠償 ????那么,醫院在這起事件中究竟是否負有責任?應不應該對嬰兒家屬作出賠償呢?記者就院方的表態和網友意見,采訪了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的范欽律師。 ????范欽律師告訴記者,《消費者權利保護法》中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醫院作為特殊的經營者,在對患者提供醫服務的過程中,都應當盡到安全保障的義務。 ????范欽律師認為,在這一案件中,產婦身體虛弱,監護嬰兒的實際能力有限,醫院產科應該設立出入登記制度,設有保衛科或保衛人員,進行定時巡邏和門衛值班,對院內可疑人員進行盤問,防止侵害事件發生。而交大一附院在案件發生時,并沒有采取相應的安保措施,沒有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的義務。但考慮到醫療機構是一個相對開放的場所,進出醫院的人員流動性大,決定了不能無限制的擴大醫院的安保義務。因此,他認為,在這一案件中醫院承擔部分的民事責任比較適宜。 ????范欽律師介紹說,我國法律規定,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停止侵害、 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那么,即便醫院應當承擔部分的民事責任,也并不意味著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范欽律師認為,嬰兒在被騙走后,損害事實已經發生,醫院積極的配合公安機關的偵破,沒有延誤破案的最佳時機,加強了安保措施,實際上承擔的是停止侵害、消除危險的民事責任,另外還應當向患者家屬賠禮道歉。這一案件中,嬰兒安全歸來,并且沒有受到任何的身體傷害,在沒有繼續造成損失的前提下,醫院不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但嬰兒家屬在短期內受到了心靈創傷,對于這種精神損害,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酌情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