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頻截圖 特巡警隊長頭部受傷昏迷不醒 11月26日正逢當地的集市,附近幾個村的群眾來到這里趕集。 這天上午,于樓村楊樓組的楊振英也來到這里趕集。快到中午時,楊振英聽說村里有小偷了,被困到一處院子里,他急忙來到現場。 這時,陳星高住的房子四周到處是人,民警勸告大家不要靠近。 此時,警方正在向嫌疑人喊話,讓他放下兇器,繳械投降。而嫌疑人不時 站在瓦房附近的楊振英突然聽到有人喊:“快跑哇,往這兒扔磚哩!”楊振英剛想跑,一塊磚砸在他右肩上,他只覺得右肩一疼,心里也感到難受,就在旁人的攙扶下到村衛生所吃藥、輸液,現在還不能干活兒。 李燦派人找來梯子,決定從平房后邊上去包抄。 李燦準備攀爬梯子時,嫌疑人聽到動靜,先后向下擲去四塊磚。李燦被一塊磚擊中頭部,當場昏迷不醒,被送往縣人民醫院,經腦外科醫生檢查為顱骨凹陷性骨折。 太平鄉派出所所長魏東鋒說,李燦被砸到后,他趕緊把李燦往外拖,拖到一半的時候又有兩塊磚砸下來,一塊砸到了他的腳上,另一塊砸傷了民警張軍團。 隨后,夏邑縣公安局局長賈洪亮也趕到現場。賈洪亮準備同嫌疑人談話時,嫌疑人的磚頭不斷地砸來。 時間在一分一秒地過去,嫌疑人變得急躁起來,他手持磚頭在房子上來回走動。 賈洪亮向商丘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許大剛匯報,許大剛要求根據現場情況,采取果斷處置措施。下午4點左右,為避免給參戰民警帶來更大傷亡,賈洪亮決定向歹徒鳴槍警告。 “神槍手”將嫌疑人擊斃 警方鳴槍警告后,現場的氣氛一下子緊張起來。 今年40多歲的丁超凡是夏邑縣公安局警令部主任,他在警校時就是射擊隊隊員,曾多次參加全省公安系統射擊比賽,榮立個人二等功兩次、三等功三次,2002年被省公安廳命名為“神槍手”。 丁超凡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說,他先是鳴槍警告,但是歹徒不但不聽,反而用磚頭向他砸來。他迅速以楊樹為掩體,只聽“咚、咚”兩聲,有兩塊磚頭砸在他頭部位置的楊樹上,又聽見“嗖”的一聲,一塊磚頭從他耳邊飛過。在歹徒扔第四塊磚頭的瞬間,他迅速開槍射擊。 他說:“我也想盡量挽救犯罪嫌疑人的生命,但他仍然頑抗。如果不果斷將其擊斃,就會造成新的傷亡,所以不得不開槍?!?/p> 對于擊斃過程,此前媒體的報道是:“一槍將犯罪嫌疑人擊斃。” 但是,一些現場群眾說他們看到警察開了三槍。 那么,當時到底開了幾槍?記者于是到公安局求證。 12月4日下午,記者來到夏邑縣公安局,向門衛說明來意,想采訪受傷的特巡警大隊隊長李燦等人。他看了記者的證件后,向值班領導匯報。他回來后對記者說:“警令部的丁主任馬上來了,你在這兒等一會兒?!焙髞黹T衛又出去后回來對記者說:“丁主任有事不來了,你直接去縣人民醫院找李燦隊長吧,他在那兒住院。”在縣人民醫院腦顱外科一樓,一位醫生告訴記者,李燦已經出院了。12月6日上午,記者又撥通了太平鄉派出所所長魏東鋒的手機,但是電話無人接聽。 嫌疑人身份還未確定 12月5日,記者在嫌疑人被擊斃的院子里看到,這里依然是一片狼藉,嫌疑人在院中焚燒玉米芯的印跡猶在。 包括楊振英和陳星高在內的大部分群眾認為,這個嫌疑人表面看起來瘋瘋癲癲的,其實,這是他偽裝的,目的是迷惑大家。 他們的依據是,這個嫌疑人既機警又兇殘。在對峙的幾個小時里,嫌疑人占據了一個有利的地形,就是處于平房和瓦房中間的位置,站在那里,整個院子都在他的視線內。這個位置還可以觀察到平房后邊和瓦房后邊的動靜。院外哪個地方一有動靜,他馬上就跑過去擲磚頭。丁超凡鳴槍警告后,嫌疑人向藏在陳秋建院子一棵楊樹后的他擲了三塊磚頭,其中兩塊砸在楊樹上。一些群眾甚至懷疑這個嫌疑人會功夫,要不怎么砸得那么準? 記者看到,楊樹上有兩塊被砸的痕跡。如果砸住人,傷勢一定不輕。 對此,一些村民也持不同意見。一直在現場的楊軍(化名)告訴記者,這個嫌疑人的腦子可能有毛病,“要不,他又沒有偷到什么東西,為什么與民警對峙呢”。最讓楊軍想不通的是,警方向嫌疑人鳴槍警告后,按照正常人的思維,會停止反抗,但是他不但沒有躲避,還站在那里繼續擲磚反擊,這不符合正常人的思維。 記者還沒從夏邑縣警方處了解到嫌疑人的其他信息。一位群眾說,聽他的口音,好像是安徽的。 爭議:“當場擊斃”是否必要? 李燦灑下的斑斑血跡,讓很多群眾義憤填膺,他們認為嫌疑人太兇殘了。隨后,于樓村20多位干部群眾請來嗩吶隊,一路吹吹打打,把一面錦旗送到了夏邑縣公安局局長賈洪亮手中。 夏邑警方擊斃“持磚歹徒”的視頻在網上流傳,引起了網友的爭論。 有網友認為,對于這種窮兇極惡的歹徒就應該采取果斷措施將其擊斃,這樣可以減少民警和群眾的傷亡。 但也有網友對“當場擊斃”的必要性提出質疑。有網友認為,犯罪嫌疑人手持磚塊被圍困在一個居民的院內,并沒有劫持人質,只是民警無法靠近將其抓捕,犯罪嫌疑人無法沖出院子,根本構不成更大的危害,警方完全可以調集高壓水槍等設備來制服犯罪嫌疑人。 河南華浩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華陽認為,依據當時的情形,警方將嫌疑人擊斃是不妥當的,警方將其擊傷即可。 他說,根據我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四條規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盡量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原則?!稐l例》第九條對槍支的使用有明確規定,如兇殺、劫持人質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分子攜帶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拒捕、逃跑等情況下,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 李華陽說,當時歹徒已被困于院內,僅僅用磚頭等做最后的抵抗,其危險性達不到須當場擊斃的程度??梢杂烧勁袑<腋麥贤?,或者民警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即可將其擒獲。而且當時執行任務的是一名“神槍手”,若僅擊中嫌疑人非要害部位并非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