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拔任用失范 離任前突擊提拔;秘書等領導“身邊人”易被提拔 在中辦印發的責任追究辦法中,另一大公認的亮點是對于官員選拔機制的相關規定———對于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出現的“突擊提拔”等9種不正常情形,提出要“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干部或者有關領導干部的責任”。 記者了解到,將“突擊提拔”發揮到極致的,莫過于剛剛獲刑的湖南官員龍國華。
2010年4月1日,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龍國華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除了“突擊提拔”之外,林喆指出,一些領導在離任之前喜歡提拔自己的秘書也是一種不正常的情形。 “這就導致很多秘書和領導的關系變成了一種帶有封建色彩的人身依附關系或者說是主仆關系,本來是應該為黨為人民服務的,變成了為領導個人服務。秘書在領導在任的時候把領導伺候得特別好,就容易被提拔,這種提拔帶有偏愛和袒護的意味。”林喆說。 “責任追究辦法中羅列了9項情形,還作了一個兜底的規定,這樣的規定實際上是非常全面的。同時,在第二款里又羅列了免責機制,‘重大自然災害’、‘其他緊急情況下’等這樣的情況不列入追究的范圍,這就考慮了轉軌時期各種社會矛盾多發這樣一種情況,符合責任追究的本來的規律性,既要明確責任,又要留有一定的擴展空間,有助于敲響警鐘,也有利于相關領導干部的成長。”楊建順說。 新規能否根除舊弊 在官員復出問題上,要強化監督執行力。否則,再好的制度也會形同虛設 受訪專家一致認為,中辦此次印發新規的積極意義是“毫無疑問”的,但新規能否根除官員“復出”之弊,則有待時日觀察。 “包括我在內的很多人都認為,一年的時間太短。官員在‘復出’之前需要改正錯誤、糾正理念,至少需要兩年時間。”林喆說。 楊建順則對責任追究辦法的第十四條規定提出了疑問。此條規定稱,“領導干部因違紀違法受到撤銷黨內職務或者行政職務以上處分且在其提拔任職前就有違紀違法行為的,組織人事部門必須對其選拔任用過程進行調查”。“由誰來確認領導干部‘在提拔任職前就有違紀違法行為’,這個主體不是很明確,需要一些具體的程序性的建構;違紀違法的認定也很難說,還需要作出一些定性定量的規定。” 對于提拔秘書等“身邊人”現象,林喆認為,可以考慮出臺更為嚴格的規定。“應該明令禁止領導干部離任之前提拔‘身邊人’”。此外,為了避免領導干部之間交叉提拔“身邊人”,還應該加大提拔過程的公示力度。 權力一旦離開監督,必然導致異化。受訪專家認為,要防止在官員選拔任用復出上的腐敗,還要致力于完善良性的監督機制。 有分析人士指出,在官員復出制度設計上,要健全和完善“警察巡邏式監督”和“消防員救火式監督”,并要實現二者的有機結合。首先,健全“警察巡邏式監督”,即官員復出的事前監督、過程監督和事后監督要連成一體,降低權力異化運作的道德風險。其次,強化“消防員救火式監督”,對出現問題的復出事件要嚴查、深挖、重辦、嚴懲,保證其告誡、警醒的作用。 “很多時候,我們不是缺少監督制度,而是缺少對監督制度的有效執行。”受訪專家認為,在官員復出問題上,要強化監督執行力,及時向社會反饋監督結果,對出現違規選拔、任用、復出的現象予以制止、糾正,實現用人制度的法治化。否則,再好的制度也會形同虛設。(北京4月5日訊/記者 杜曉 見習記者 任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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