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新聞網7月1日訊 記者從市旅游局獲悉,《青島市旅游條例》經過審核批準,今天起將正式實施。新條例明確了市、區(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旅游行業協會在推動旅游業發展中所擔負的法律責任,并對旅游業發展過程中的規劃、資源保障、經濟服務、安全、投訴等關鍵環節內容,提出了法律規范。 旅游爭議五種途徑解決 《條例》加大了對消費者的保護,對于旅游投訴如何受理,如何向其他 《條例》規定,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之間發生爭議的,可以通過雙方協商,請求消費者協會或旅游行業協會調解,向旅游、工商、價格、衛生、交通、質量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投訴,依法提請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五種途徑解決。旅游者向旅游投訴機構請求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投訴時效為60日,投訴時效期間從投訴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投訴時效期限可順延。 建立旅游資源普查制度 旅游資源普查是旅游資源有效保護與科學利用的重要基礎性工作。 《條例》第25條規定,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旅游資源進行普查、分類、評價,建立旅游資源信息庫,并向社會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