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遼寧省阜新縣消費者蘇先生:我在2010年8月25日,在本地興隆百貨購買了兩瓶貝克麗斯蟲草螺旋藻,兩瓶貝克麗斯蜂膠螺旋藻,250g裝的,給家里的老父親服用。59元/瓶,共花了236元。QS3705 2202 0062。蟲草螺旋藻配料:100%螺旋藻精粉(云南程海湖原料)、蟲草多糖。蜂膠螺旋藻配料:100%螺旋藻精粉(云南程海湖原料)、蜂膠粉。 老人在連續服用了幾天后,身體感到很不舒服,頭暈,惡心,還有過敏反應。后經了解,可能是服用上述食品引起的。 經網上相關查詢,及電話向衛生部及國家質檢總局電話咨詢,本人得知:《衛生部關于普通食品中有關原料問題的批復》(衛監督函〔2009〕326號 )中載明,《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衛法監發〔2002〕51號)規定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中所列物品及冬蟲夏草目前均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 國家質檢總局2007年7月12日發布的《關于食品中添加藥物成分有關問題請求的回復》(質檢食監函[2007]83號)三 國家規定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只能在保健食品中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具體物品名單參照《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衛法監發[2002]51號)。 而2009年6月1日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第五十條 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的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公布。 作為消費者,本人十分不解,本人購買到的該公司生產、銷售的上述產品,既非藥品,也非保健食品,只是普通食品。 該產品使用冬蟲夏草及蜂膠這兩種藥品作為普通食品原料,缺乏國家衛生、質監等部門法定依據。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本人希望通過食品安全網上投訴中心這個平臺,請生產廠家及時給本人一個說法。
處理回復:經值班編輯介入后,東營貝克麗斯食品有限公司與蘇先生取得聯系,向蘇先生核實了產品導致其父親“身體感到很不舒服,頭暈,惡心,還有過敏反應”的相關情況,并對產品給其父親造成的一系列身體不適表示歉意,給予了蘇先生2000元的現金賠償。對這樣的處理結果,蘇先生表示可以接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