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制圖 領導批示后跨省抓捕 據《拘留通知書》顯示,警方系以“涉嫌誹謗罪”對王鵬進行刑拘。據《刑法》第246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睂Υ?,利通公安分局刑警隊負責此案的石姓副隊長證實,警方是以“公訴”程序來刑拘 對于王鵬反映的問題及其他舉報內容,記者暫時未能得到相關部門的確認,但據前述石姓警察稱,刑拘王鵬是因為王鵬的發帖行為,損害了公務員考試的秩序和聲譽,警方認定其行為嚴重危害國家利益和社會秩序。 石姓警察同時透露,這一行動是通過吳忠市公檢法各部門事前聯合開會協調討論,并獲得相關領導批示。 11月29日,王鵬的父親王志昌稱,“王鵬的媽媽現在也不敢待在家里了,警察說她也涉及發帖的問題,要找她了解情況,我們現在只能東躲西藏了?!?/p> ■專家觀點 全國人大代表、法學教授周光權:不應和公權力掛鉤 王鵬被吳忠市警方刑拘一事引起了有關人士的注意。11月29日,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表示,近年來發生的以涉嫌誹謗罪刑拘公民的案件表明,部分執法人員目無法紀,肆意行使公權。 周光權教授分析認為,侮辱誹謗這一類罪行,本質上只是公民之間的人身關系侵權糾紛,“本不應和公權力勉強拉上什么關系,可有些地方的警察偏偏還喜歡這么干?!睂τ谶@一類事件,周光權說,“這種事情屢屢發生屢禁不止,就是做這種事的人違法成本太低,應該以涉嫌濫用職權罪追究這些人的責任,對警察隨意介入侮辱誹謗這一類案件,要進行強有力的監管?!?/p> 周光權同時建議,因涉嫌誹謗罪刑拘公民、網友這類事件,應在立法層面進行檢討才能杜絕這類事件的發生?!斑@類事件,往往最后都發現,以刑事公訴的方式進行是不對的,而被拘押的人卻為此付出了代價。要從根子上解決這一問題,建議將侮辱誹謗這一罪名從刑法中剔除,這類事件應該以民事糾紛論處,適用于《侵權責任法》的范疇,而不是《刑法》?!敝芄鈾喾Q,只有如此,才能從根子上杜絕誹謗罪成為警察或官員壓制公民的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