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采訪人:記者 朱劍紅 秦佩華 解讀人: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
12月1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近期,國務院出臺了穩定消費價格總水平、保障群眾基本生活的若干政策,取得了初步的效果。國家發改委、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表示,針對當前一些領域和品種惡意囤積、串通漲價、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等突出的問題,為依法嚴厲懲處這些價格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市場價格秩序,有必要修改《處罰規定》。
國家發改委、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表示,原《處罰規定》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比較籠統,打擊重點不夠突出,處罰力度總體偏輕,對嚴重的價格違法行為尚不足以充分發揮應有的警示、震懾和懲治作用。
據介紹,新《處罰規定》對原《處罰規定》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一是將對經營者串通漲價行為的處罰規定單列一條,進一步加大處罰力度。新《處罰規定》規定: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除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外,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對沒有違法所得的,罰款上限由現行規定的10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二是對惡意囤積的行為作出具體規定,增強法規的可操作性,并加大打擊力度。原《處罰規定》對“惡意囤積”的具體表現缺乏明確規定,在實際執法中難以認定,在較大程度上影響了對這類違法行為的有效打擊。新《處罰規定》將惡意囤積行為具體化為: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后仍然繼續囤積的行為。新《處罰規定》規定:對惡意囤積的,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對沒有違法所得的,罰款上限由現行的50萬元提高到300萬元;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同時,相應加大對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或者以其他手段哄抬價格行為的處罰力度。
三是針對價格違法行為的新情況,增加應受監管和處罰的對象。原《處罰規定》規定的應受處罰的價格違法行為人,主要是直接從事商品經營活動的經營者。近期,一些雖不直接從事商品經營,但為商品交易提供場所等有償服務的單位等,為牟取非法利益,組織商品經營者串通漲價,惡意囤積,或者捏造、散布漲價信息進行惡性炒作,成為推動市場價格過高和過快上漲的幕后推手。為此,新《處罰規定》增加了對這類違法行為人的處罰規定。同時增加規定:對經營者、行業協會等以外的其他單位散布虛假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有關主管機關應當依法處罰。
四是增強政府采取法定價格干預措施或緊急措施的執行保障力度。為保障政府在必要時依法采取的價格干預措施或緊急措施的有效執行,新《處罰規定》加大了對不執行法定價格干預措施或緊急措施的處罰力度,罰款上限由現行10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
據介紹,價格主管部門將采取以下三方面的措施,確保新《處罰規定》的有效實施:
一是加大監管力度,嚴厲查處串通漲價、惡意囤積、哄抬價格等各類違法行為。新《處罰規定》公布后,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將迅速組織開展市場價格檢查,進一步加大監管力度,嚴厲打擊串通漲價、惡意囤積、哄抬價格、不執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不執行價格干預措施等違法行為,查處低價傾銷的價格違法行為。不僅要查處經營者的價格違法行為,還要加強對行業協會、為商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單位以及其他單位的監管,實現價格監督檢查的全覆蓋,不留監管空白。
二是嚴格依法行政,規范自由裁量權,確保行政處罰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相適應。國家發改委將對違法行為認定、執法程序、處罰原則等作出細化規定,并將研究規范行政自由裁量權,確保行政處罰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相適應。進一步加強層級監督,確保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嚴格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則,認真履行告知、聽證等法定程序,依法保障經營者的陳述申辯權、知情權和救濟權,案件處理建立在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的基礎上。
三是加強法制宣傳,使經營者自覺合法經營,社會各界形成有效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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