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臺州有許多樓盤須憑“票”才買得到,“房票”的價格便宜的要五六萬元,最貴的可達幾十萬元。于是,部分官員就干起了倒賣“房票”、通過“直改名”方式牟取暴利的生意。近日,臺州市紀委組織人員調查摸底發現,至少有800多套房源存在“直改名”問題,有40多名黨政干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存在“直改名”行為,其中30多名黨政干部涉嫌參與“房票”交易牟利,共收繳非法所得150多萬元(12月14日《北京青 對于當地官員倒賣“房票”牟利現象,臺州紀委負責人表示,11月30日之前主動向紀委講清楚問題的,自覺上繳不正當所得將免予處理。沒有在規定時間講清楚問題的,一經查實,除上繳不正當所得以外,還將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公眾一定會問,官員倒賣“房票”牟取暴利是什么性質的行為,是違紀、違法還是犯罪?依照我國法律應受到怎樣處罰?臺州紀委對規定期限前主動交代并自覺上繳不正當所得的免予處理,是否過于寬大,對嚴重問題輕描淡寫? 筆者認為,無論是從官員的行為性質,還是從行為侵害的社會關系以及包括違法所得額在內的危害后果看,臺州官員倒賣“房票”牟取暴利的行為都已經涉嫌犯罪,構成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的受賄罪,不應當做一般性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違紀行為處理,更不應寬大無邊,交代問題上繳所得就免予處理。 官員倒賣“房票”牟利的實質,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對房地產企業行政監管過程中的合法或不合法利益作為默契條件,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開發商購買房屋,然后再利用職務便利規避商品房交易監管進行加價倒賣,從中牟取暴利的行為。很顯然,這種行為損害了兩個方面的社會關系,一是國家公職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二是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但其中的核心和起決定性作用的因素是官員手中的公共權力,本質上是一種權力尋租行為。因而,它符合“兩高”《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的解釋,應當以受賄論處。至于擾亂市場秩序,則是官員為了變現權力尋租牟取利益的必然結果,在認識和處理上須防止主次不分,避重就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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