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江監獄原警察和陽奎自2008年1月至2010年2月在麗江監獄二監區一分監區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之便,以幫助服刑人員調整勞動崗位和辦理保外就醫為由,收受鄧某、季某、郁某、李某、陳某、林某、和徐某共7名服刑罪犯家屬的錢財共計人民幣58.3萬元,經麗江監獄紀委初查后移交麗江當地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并提起公訴。最近,麗江市古城區人民法院以和陽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麗江監獄紀委揪出害群之馬,在麗江引起較大反響。 據麗江監獄領導介紹,2010年6月29日,麗江監獄紀委根據獲得的線索,掌握了監獄警察和陽奎收受罪犯家屬財物的情況,監獄黨委立即向省監獄管理局紀委匯報。 7月7日,對和陽奎采取措施。在省局紀委的協助下,經過13天的審查,基本查清了和陽奎的違法事實;7月20日將該案移交麗江當地檢察機關處理;11月18日,古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和陽奎犯受賄罪,向古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12月2日,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12月8日, 古城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 古城區法院認為:和陽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和陽奎犯受賄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訴機關指控成立,依法應予懲處。和陽奎交代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和陽奎用贓款購買的東風本田轎車一輛應予以沒收。和陽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隨案移送的云P50709號東風本田車一輛(包括行車證、車鑰匙)依法予以沒收。未退賠的贓款36萬元依法繼續追繳,和陽奎受到應有的懲罰。 監獄紀委的領導對記者說:“監獄作為國家刑罰執行機關,擔負著懲罰與改造罪犯的重任。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等司法機關對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都有嚴格的法定條件和程序,監獄警察個人根本不可能為罪犯辦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事項。對和陽奎這種非法收受罪犯親屬財物的害群之馬,監獄絕不包庇、縱容。”(記者 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