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草案)》。草案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要點1
首提對被征收人“獎勵”
統籌兼顧工業化、城鎮化需要和房屋被征收群眾利益,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個人利益統一起來。條例草案規定,對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搬遷與臨時安置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和補助、獎勵。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在征收范圍上,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還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要點2
征收前進行“維穩”評估
在征收程序上,擴大公眾參與程度,征收補償方案要征求公眾意見,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還要組織聽證會并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政府是房屋征收與補償的主體,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具體工作的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此外,取消行政強制拆遷,被征收人超過規定期限不搬遷的,由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要點3
條例草案需進一步修改
會議決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后,由國務院公布施行。會議要求,條例公布施行后,各級政府和各部門都要嚴格按照條例的規定開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會議提出,考慮到集體土地征收是由土地管理法調整的,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抓緊對土地管理法有關集體土地征收和補償的規定作出修改,由國務院盡早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據新華社電
修法進程
條例草案已比較成熟
國務院常務會議指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草案)》是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起草的。
2007年12月國務院常務會議首次審議這個條例草案時提出,經過修改后要公開征求群眾意見。2010年,草案先后兩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分別收到意見和建議65601條和37898條;起草單位召開45次各類座談會、論證會,廣泛聽取中央各部門、地方政府、被征收人以及相關專家的意見;選取40多個有代表性的城市進行專項調查研究;組織力量對重點難點問題研究論證,力求從制度上加以解決。經過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條例草案已經比較成熟。(新京報)
拆遷“變法”大事記
1991年6月 《拆遷條例》公布
國務院發布《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當時城市建設的主體多是國有單位,以政府為主導的拆遷行為,較少涉及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的區別。
2001年6月 《拆遷條例》修改
修改后的《拆遷條例》頒布并沿用至今,但仍未區分公益和商業拆遷,其運作模式依然沿襲了建設單位向政府申請拆遷許可、獲批后實施拆遷、發生糾紛由政府裁決、被拆遷人拒絕拆遷的實行強制拆遷等做法。
2004年3月 《憲法》增“征用補償”
《憲法》第四次修正案增加了“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等內容。
2007年3月 物權法規定“拆遷補償”
《物權法》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2009年12月7日 學者建言審查《拆遷條例》
北大五名法學學者沈巋、王錫鋅、姜明安、錢明星和陳端洪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言,認為《拆遷條例》與《憲法》、《物權法》等抵觸或沖突,建議對《條例》進行審查。
2009年12月16日 國務院法制辦研討草案
國務院法制辦組織座談會,邀請了包括北大的這五名學者(其中陳端洪因事先安排有事而未出席)在內的專家研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拆遷補償條例》草案。
2009年12月29日 全國人大組織座談“修法”
全國人大法工委邀請這五名學者就修改拆遷條例進行座談,直言最近有些地方突擊拆遷現象嚴重,建議全國人大法工委和國務院關注,由國務院出臺通知,要求各地在元旦、春節期間遏制突擊拆遷的發生。
2010年1月29日“新拆遷條例”首次征民意
國務院法制辦公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2010年12月15日“新拆遷條例”再度征民意
國務院法制辦公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次公開征求意見稿)》,再度就“新拆遷條例”立法征求公眾意見。
【草案全文】【要點對比】【意見提交】【千人論證】【阻力巨大三年難產】【大事記】
舊房改造“90%被征收人同意”被刪
【條文摘錄】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下列情形之一:1國防設施建設的需要;2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3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教文衛體、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4為改善住房困難家庭居住條件,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區改建的需要;6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的需要;7其他公共利益需要。
【法制辦說明】公共利益的界定,必須考慮國情。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現階段,工業化、城鎮化是經濟社會發展、國家現代化的必然趨勢,符合最廣大民眾的根本利益,是公共利益的重要方面;遏制房價過快上漲、穩定房價,滿足人民群眾的基本住房需求,也是公共利益的重要方面。
【專家解讀】李曉斌(北京李曉斌律師事務所主任):“公共利益”沒有像上一稿簡單列舉,而是有一個實質性的標準,“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定義盡管還不全面,但卻是現實中能夠提煉出來的比較準確的揭示公共利益的內涵。
焦點問題二:征收補償金擬不低于市場價
【條文摘錄】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金額,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法制辦說明】征求意見稿規定:“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北疽馐且凑帐袌鰞r格進行評估確定貨幣補償金額,但這種表述引起了歧義。結合社會各界所提意見,二次征求意見稿規定,“補償金額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p>
【專家解讀】王軼(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有兩個好處:1、征收補償成本提高,會對政府作出征收決定產生事實上的制約作用。做征收決定時要考慮好是否有足夠的資金支持;2、以往在征收拆遷中,大多數情況不是被征收人不同意征收,而是對補償不滿意,確定這樣的標準,對于緩解利益緊張關系,保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有積極作用。
焦點問題三:實行司法“強拆”制約政府
在此前學者們多次提出不同意見的行政強拆問題上,二次征求意見稿將措辭修改為強制搬遷,并將該權力賦予法院行使。
二次征求意見稿的一個重要的制度設計為在政府和建設單位間設立了征收實施機構。法制辦表示,現行建設單位是拆遷人,由于拆遷速度和建設單位、拆遷單位的經濟利益相關,容易造成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矛盾激化。
設立征收實施機構旨在控制征收人和建設單位間過于緊密的利益聯系。
【條文摘錄】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補償決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脅迫以及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法制辦說明】按照現行條例的規定,政府既可以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也可以申請法院強制拆遷。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統計,近幾年來,行政強制拆遷的比例平均為0.2%左右,強制拆遷過程中出現的惡性事件雖然是極少數,但必須高度重視,切實采取有效措施,杜絕此類事件發生。
焦點問題四:擬規定被征收人自選房產評估機構
【條文摘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選定。被征收人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具體辦法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預。
【專家解讀】高喜善(北京首佳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董事長):在征收補償中,被征收房屋能夠補償多少錢,評估機構在其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根據新條例,評估機構是由被征收人選定的,這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的權益。如果對評估價格不滿意,被征收人可以提出復核,復核不滿意還可以提出鑒定,評估不滿意,被征收人就不會搬,按照征求意見稿,政府也不能強拆,最后必須由法院裁決,我們應該相信法律還是公正的。
上一篇:補償款到位才拆遷
下一篇:新拆遷條例6情形政府可征收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