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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汪峰被前女友曝光帶女兒做親子鑒定一事鬧得沸沸揚揚。“大人的罪為什么要讓小孩扛”,網絡上有關“親子鑒定是否在被濫用”近日廣受關注。 據北京華大方瑞司法物證鑒定中心工作人員透露,目前該中心收受的親子鑒定數量以每年20%的速度增長,2010年達到近萬件,其中三分之二以上是個人委托,余下的是公檢法機關委托。在法院委托的鑒定中,民事案件所占比例呈上升趨勢。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民庭法官陳昶屹今天告訴《法制日報》記者,隨著社會的開放,越來越多的人開始對親子關系存在懷疑與不安。這種狀況反映到司法領域,直接造成申請親子鑒定民事案件的“爆棚”。 提起程序法律規定匱乏 潘某無意中發現妻子的出軌日記,由此懷疑兩歲的女兒不是自己的親骨肉,一紙訴狀將妻子告上法庭,請求離婚。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潘某提出要進行親子鑒定。 陳昶屹分析說,如果潘某的妻子也同意進行鑒定,法官一般會依法予以支持。 他所依據的是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類白細胞抗原做親子鑒定問題的批復》。其中規定,對于雙方當事人同意做親子鑒定的,一般應予準許。一方當事人要求做親子鑒定的,或者子女已超過3周歲的,應視具體情況,從嚴掌握,對其中必須做親子鑒定的,也要做好當事人及其有關人員的思想工作。 “這是目前我國對于提起親子鑒定程序的唯一規定,這方面法律規范的匱乏,給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如何正確適用法律增加了難度。”陳昶屹說,親子鑒定一般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但是最終要經過法院準許,雙方都同意時如無特殊情況,法院一般會準許;如果雙方均沒有申請,法院認為有做親子鑒定必要的,可以向當事人提出建議,但是要雙方當事人都同意。 陳昶屹話鋒一轉:“如果潘某的妻子堅決拒做親子鑒定,法院即使再認為有必要也無權強制她鑒定。” 那么此時,法院又該如何判定爭議事實? 陳昶屹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征求意見稿)第三條規定,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生育的子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傷子鑒定”令法官左右為難 常雷(化名)花了3個星期才騙兒子去抽血做了親子鑒定,結果發現兒子果然不是他的。一怒之下,他將前妻告上法院,要求退還兒子,法院判常雷勝訴。 然而,15歲的兒子精神一下子崩潰,被診斷為抑郁癥、強迫癥,后來輟學在家。常雷贏了官司卻毀了孩子,悔得腸子都青了。 “親子鑒定極有可能變成"傷子鑒定"。”陳昶屹憂慮地說,絕大多數親子鑒定或多或少都會給孩子帶來傷害,有時這種傷痕甚至一輩子都去不掉。而在許多案件里,親子鑒定結果屬于關鍵性證據,如果雙方當事人都同意鑒定,法院也不能回避,只能選擇保全更大的利益。 陳昶屹坦言,在這個問題上“很糾結”,常常左右為難。在這種情況下,他會考慮不公開審理,對孩子多多進行安撫。如果在親子鑒定前發現孩子已經十分抑郁,他會爭取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勸當事人為了孩子不要做鑒定。另外,如果孩子的年齡在10歲左右,已經有自己獨立的意志,法官也應該征求孩子對親子鑒定的意愿。 “有的離婚案件,雙方勢同水火,一方純粹為了"惡心"另一方,故意提出親子鑒定的要求。”陳昶屹說,這種案件的當事人應該多想想,一時之氣會給孩子帶來多大的傷害。(記者 李娜 見習記者 盧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