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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西門子產品生命周期管理軟件有限公司訴青島某光學有限公司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案情] 原告是“UG NX”軟件的著作權人,UG NX是廣為人知的工業設計軟件,廣泛應用于航空航天、汽車、通用機械等高科技領域。原告認為被告經營場所內安裝了多套UG NX軟件,侵犯了原告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原告請求法院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5萬元。 [審判 [評析] 本案原告是美國著名的軟件開發公司,被告是在青島的知名韓國獨資企業,是世界上最大的某戶外用品生產基地之一。本案在受理之初就受到各界的廣泛關注,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我院加大調解力度,積極化解矛盾。通過本案的調解,被告以購買軟件的方式,實現了其盜版軟件的正版化,既彌補了原告的損失,又未影響被告的生產經營,是一起原被告雙贏的典型案例。 七、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訴青島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原告擁有的百度網站是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網站,使用某網絡上網的用戶在登錄該搜索引擎網站進行搜索時,被告青島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與某通信有限公司青島市分公司共同對網絡用戶的搜索行為進行了干預,使兩被告預設的廣告網頁在正常搜索結果網頁出現之前強行彈出,原告認為該行為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 【審判】我院一審認為,被告在百度搜索結果出現之前強行彈出其投放的廣告頁面的行為,致使原告難以實現其預期商業目的,損害了原告的經濟利益。判決兩被告立即停止針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20萬元并公開賠禮道歉。被告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省高院,省高院二審維持原判。 【評析】本案為我省首例網絡接入服務商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并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作為典型案例刊載。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與提供搜索服務相比,兩者屬于不同的網絡服務,一般不會構成競爭關系。但是,如果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利用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的條件,單獨或者與其他網絡服務提供者共同對服務對象的搜索請求進行人為干預,強行彈出廣告頁面,則該行為系利用搜索服務提供者市場知名度為自己牟利的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原則條款所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八、北京東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訴孫某侵犯著作財產權糾紛案 【案情】原告主張其為中華會計網校的中級會計職稱考試、注冊會計師、注冊稅務師等遠程輔導課件的著作權人,被告通過淘寶網低價銷售原告享有著作權的2010中級會計職稱輔導電子課件,該行為侵犯了原告著作權。 【審判】我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行為侵犯了原告著作權,判決被告立即停止在淘寶網其個人網店上銷售侵犯原告著作權電子課件的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萬元。 【評析】本案涉及電子商務平臺C2C模式下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系我市首例針對淘寶網商戶提出的知識產權侵權訴訟。我國目前最大的C2C電子商務平臺應屬淘寶網,但在淘寶網上的虛擬店鋪營業者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銷售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商品的行為時有發生,如何制止這種侵權行為已經成為人民法院面臨的新問題,本案特點在于人民法院通過電子商務平臺的配合獲得侵權主體以及侵權行為全過程的有效證據,為制止互聯網電子商務的知識產權侵權提供了有益的探索。 九、李華賓訴管某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案 【案情】原告是“蘇荷”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被告將原告的注冊商標“蘇荷”作為企業名稱使用,擅自在酒吧的顯著位置使用,模仿原告的門頭、招牌等裝潢風格,以蘇荷全國連鎖的名義進行宣傳。原告認為被告行為侵犯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銷毀所有帶有侵權商標和近似標識的物品,注銷企業名稱并賠償損失。 【審判】青島市市南區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應停止使用“蘇荷”字號,對個體工商戶名稱進行變更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5萬元。被告不服一審判決,向我院提起上訴,在二審過程中,我院向上訴人送達開庭傳票,但上訴人未到庭參加訴訟,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評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標與企業名稱權利沖突案件,這類案件是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常常遇到的一類案件,也是審理難度較高的案件,因為雙方當事人均是合法權利的持有者,法院需要判斷的是當事人對權利的行使是否超出了法律規定的界限,對于以貌似合法的形式,搭同行業知名品牌便車的行為,法院將嚴厲予以打擊。通過本案的審理,制止了對酒吧服務業較為知名品牌的侵權行為,有效規范了相關行業的市場競爭秩序。 十、上海開開百貨有限公司訴王某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案 【案情】原告主張上海開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是“開開”商標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其授權原告對侵犯“開開”商標的行為進行調查、舉報和提起訴訟。2010年1月,即墨市工商局對被告王某侵犯“開開”注冊商標專用權產品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沈陽市工商局五愛市場管理分局對案外人銷售侵犯“開開”注冊商標專用權產品的行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亦認定該產品來源于被告。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萬元及維權費用27000元。 【審判】我院經審理認定,被告的生產和銷售行為侵犯了“開開”商標注冊商標專用權,判決被告原告經濟損失10萬元。 【評析】本案是近年來侵權規模較大的一起案件,被告的侵權行為表現為生產和銷售兩種形式,侵權性質較為嚴重,因此,法院對于原告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全部予以支持,通過加大侵權者侵權成本來有效維護知識產權人的合法權利。通過本案的判決,有力打擊了侵犯商標權的行為,有效維護民族品牌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