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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某向死者家屬賠償46萬元而無須負撞死人的刑事責任 本報江門訊 (記者黃國金通訊員程生彥)昨日,記者從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檢察院獲悉,日前駕車撞死人的龍某因死者家屬和龍某單位“求情”,江海區人民檢察院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 龍某向死者家屬賠償46萬元而無須負撞死人的刑事責任,消息一傳出,在司法界和市民中引起軒然大波。 撞死人后主動報警自首 去年12月某晚10時 據了解,死者陳某,26歲,尚未成家,在江門外海打工,屬農村戶口,父母都靠種地為生,家境清貧。 案發后,龍某家屬希望能與陳某家屬私了,專門為從家鄉趕來江門處理陳某后事的家屬安排了吃住,并對其賠禮道歉,還積極進行賠償協商,雙方最終達成一次性賠償46萬元的協議。 死者家屬“求情”不起訴 江海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陳錫章說,“雖然案件給死者父母帶來極大傷害,但也給肇事司機帶來了巨大的痛苦,雙方都不想這樣的事情發生”,陳某父母經過協商與龍某達成諒解,并表示不追究其刑事與賠償責任,要求有關部門對肇事者從輕處理。 此外,由于龍某在兩家公司工作,負責關鍵的技術和銷售環節,還是其中一家公司的銷售總監,負責聯系企業客戶,其被抓后公司在生產、銷售、經營等方面受到了很大的影響,兩家公司都為其出具了“求情書”。 近日,為了不影響兩家公司的正常發展,讓受害人及時獲得賠償,江海區檢察院最終對龍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焦點關注: 不起訴是不是“拿錢買刑”? “輕微交通肇事案不起訴不是‘拿錢買刑’。” 面對各界的質疑,江海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陳錫章指出,本案屬“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肇事者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輕微交通肇事案件。 他表示,檢察機關對積極賠償受害人損失的輕微交通肇事案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處理,讓肇事者早日恢復正常的生活、工作,不僅能讓受害人及其家屬及時獲得賠償,對化解社會矛盾有重要意義。 陳錫章指出,2006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若干意見》出臺,刑事司法政策由“從嚴從重”調整為“寬嚴相濟”,充分體現了不同社會階段的時代要求。 對積極賠償受害人的輕微交通肇事案嫌疑人不起訴,江海區人民檢察院開創了江門市先河,但在全國卻早有先例。 江門不少司法界人士對此表示支持。 不同的聲音 不起訴有違刑訴法? 但廣東三良律師事務所梁桃波律師對“不起訴”提出異議。 他認為,肇事司機龍某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并非屬于刑訴法規定的不起訴的情形,因而檢察機關應對其作出起訴處理。 但梁桃波也指出,鑒于交通肇事罪都因過失造成,且龍某有自首情節,積極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賠償和解,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 因此,檢察機關在作出起訴后,可作出不批捕決定而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根據寬嚴相濟的理念建議判處緩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