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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蘋果系列產品熱賣的喧囂之下,應用程序商店內容侵權再生糾紛。 ????“我從來沒有授權蘋果使用過我的作品,但它們的網上應用程序商店卻在公開售賣,售價0.99美元。”湖南作家朱金泰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屢次跟蘋果就此事交涉,但直到現在也沒有明確的說法,我將以最快的速度就此事對蘋果提起訴訟。” ????記者聯系朱金泰代理律師方上海匯錦律師事務所孫相元律師處得知,對蘋果公司的訴訟目前處于前期準備階段,“由于蘋果是美國公司,對主體資格的認定尚需證明文件,而這個文件需要從美國調過來再由大使館認定。已經在著手做主體資格認定了,只要準備好這個文件就可以起訴。” ????蘋果公司未回應侵權事件 ????2010年,朱金泰經朋友口中得知,在美國發現其作品《趕尸筆記》被盜用,“而這個網站好像是蘋果的軟件商店。”他按照朋友所述上網查詢發現,作品在網上以美元為單位明碼標價售賣。 ????朱金泰的代理律師孫相元對本報介紹,在發現有人將未授權作品《趕尸筆記》制成APP在itunes上發布之后,即在4月下旬進行了證據保全。“隨即發函給蘋果。一開始蘋果還回函要求我們提供一些比如版權資料、APP編號等信息,后來又說要我轉發給另外一個專門處理版權糾紛的郵箱,再次按照對方要求發過去資料之后,就音信全無。” ????幾經聯系之后,截至發稿時止,蘋果公司依舊未能對侵權事實做出回應,記者按作家所述找到侵權網站,以《趕尸筆記》為關鍵詞在該網站搜索,顯示無結果。 ????“我們聯系蘋果之后,蘋果應用商店刪除了涉嫌侵權的作品。這說明他們心里很清楚自己的行為是在侵權。”孫相元說。但是,由于事先已采取證據保全措施,刪除侵權作品對最終的訴訟并不會產生直接影響。 ????但是,也有業內人士分析認為,蘋果上述刪除侵權作品行為是在為將來使用“避風港條款”做準備。 ????所謂“避風港條款”,是信息網絡傳播領域的重要規定,最早的“避風港條款”出現在美國1998年制訂的《數字千年版權法案》中,按照該條款的規定,在發生網絡著作權侵權案件時,當網絡服務提供商只提供空間服務,并不制作內容,如果被告知侵權,則有刪除的義務,否則被視為侵權。但是,按照《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23條的規定:明知或者應知鏈接作品、表演、錄像錄音制品侵權的,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鑒于此種狀況,有業界人士分析,蘋果的侵權認定上將會產生分歧。而孫相元則認為,避風港條款的適用前提條件是未曾獲利,“蘋果侵權的行為是有獲利的,因此并不能適用避風港條款。如果蘋果提供了直接侵權者,則可以成為共同承擔侵權責任的對象,如果提供不出,也不妨礙蘋果成為被告。” ????應用商店屢遭侵權索賠 ????公開資料顯示,蘋果應用程序商店是一個由蘋果公司為iPhone和iPod Touch以及iPad創建的服務系統,允許用戶從iTunes Store瀏覽和下載一些應用程序。其中包含游戲、音像作品、圖書以及許多實用的軟件。 ????由于用戶的大幅增長,蘋果在線商店應用程序已超過30萬款,但在這些為數眾多的實用軟件中,侵權糾紛屢有發生。 ????2010年12月,有媒體報道稱,日本作家村上春樹暢銷小說先后在蘋果公司在線軟件商店App Store被曝出銷售中文和日文電子書,日本出版方隨即向蘋果公司提出交涉,認為此舉是明顯對著作權的侵犯。 ????今年4月中旬,由于被《新京報》指控未經授權使用版面和內容,北京海淀區法院審理了國內首起針對ipad應用的版權訴訟。與此同時,國內視頻網站樂視網也稱將與蘋果對簿公堂,就在線商店對影視劇侵權提起訴訟。 ????今年5月27日,由于未經許可擅自使用作品,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以信息網絡傳播權被侵犯為由將蘋果公司告上法庭。 ????侵權獲利三、七分賬 ????屢被指控的蘋果在被日本多家出版方抗議侵權之后,曾在一份聲明中指出:我們完全理解包括版權在內的知識產權的重要性,并會立即采取適當措施來解決相關投訴。事實上,蘋果所稱的“適當措施”多數情況下即指刪除侵權文檔便再無下文。 ????“其實在整個業界都是如此,不僅是蘋果的應用商店”。一位多年從事電子書閱讀的人士對本報介紹,“如果是付費閱讀的模式,按照平臺和提供者的協議,會有收益的分成。有時候網站上傳文檔太多,審核就會有漏洞。但是,這些盜版的圖書下載量巨大,收益可是很可觀的。” ????孫相元介紹,從他了解的情況來看,蘋果與應用提供方會將獲利金額按照7:3的比例分成,“蘋果拿3成”。孫相元說,“雖然應用提供方應是直接侵權者,但是,蘋果從中獲利,應認定為幫助侵權。而且,應用提供方的相關證據,蘋果根本提供不出來,所以,我們起訴只會起訴蘋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