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昌星(資料圖)
加拿大當地時間7月20日下午,賴昌星身穿囚服、戴著手銬。黃運榮 攝
新華網北京7月23日電據公安部有關部門負責人稱,廈門特大走私案首要犯罪嫌疑人賴昌星于7月23日被加拿大有關部門遣返回國。
1996年至1999年期間,賴昌星及其他走私犯罪分子在廈門關區大肆走私進口成品油、植物油、汽車、香煙等貨物,涉案金額巨大,嚴重破壞了正常的經濟秩序,給國家造成巨大經濟損失。1999年4月,根據黨中央和國務院的部署,有關部門組成專案組對廈門特大走私案進行調查。同年8月,賴昌星畏罪自香港潛逃加拿大,并向加拿大移民部提出了難民資格申請,企圖長期滯留加拿大,以逃避法律制裁。加拿大有關部門經甄別,駁回了賴昌星的難民資格申請。隨后加拿大移民部啟動了對賴昌星的遣返程序,并最終于當地時間2011年7月22日依法將其遞解出境。
7月23日下午,中加雙方在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辦理了有關交接手續。隨后,我公安機關依法向賴昌星宣布了逮捕令,并向其交代了包括聘請律師為自己辯護在內的法定權利。
據介紹,多年來中國政府對遣返賴昌星高度重視,各有關部門從“嚴厲打擊經濟犯罪,維護國家司法主權和法律尊嚴”的高度,堅持不懈地做了大量工作。加拿大政府為遣返賴昌星也做出了積極努力。賴昌星被成功遣返,對于促進中加執法合作具有重要意義,也再一次表明,無論犯罪分子逃到哪里,最終都難逃法律的制裁。
另據海關總署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自2001年4月專案組撤離廈門以來,在各有關部門的大力配合和積極努力下,共有31名潛逃境外的廈門特大走私案犯罪嫌疑人歸案,司法機關嚴格依據事實和法律作了處理。海關緝私部門正對賴昌星涉嫌走私犯罪的問題開展進一步偵查。偵查終結后,將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中國曾承諾不判賴昌星死刑
不會判死刑和受虐待,但難逃法律懲罰
2007年2月13日,中央紀委副書記干以勝說,“賴昌星回國會受虐待”毫無根據,我國已承諾不判賴昌星死刑。
干以勝指出:“我國刑法有明確規定,死刑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立即執行,一種是緩期執行。我國已承諾不判處賴昌星死刑,就包括不判處他立即執行和緩期執行,這個法律規定是非常明確的。”“中國是一個負責任、講信譽的大國,說話從來是算數的。查處賴昌星走私集團案件當中的事例即可證明。”他說。
關于賴昌星回來以后是不是會受到虐待的問題,干以勝解釋,中國于1988年批準通過了禁止酷刑國際公約,鄭重承諾禁止一切形式的酷刑。中國在2004年的憲法修正案中,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正式寫入憲法,這當然包括對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的保護。干以勝強調,說賴昌星回國以后會被判處死刑和受到虐待,是沒有任何根據的。
2006年5月23日,公安部新聞發言人武和平表示,賴昌星將難逃法律制裁,這“只是一個早晚的問題”。
2007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倪壽明表示,承諾不判處賴昌星死刑,是國際合作途徑緝捕賴昌星的必要條件,這種做法與司法是否公平沒有任何關系。
??? 據《環球華報》獲得的最新消息,逃亡加拿大長達12年之久的中國遠華集團特大走私案涉嫌主犯賴昌星,已經于溫哥華時間2011年7月22日中午時分,被押上東航班機前往中國。至此,賴昌星在加拿大的逃亡生涯劃上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