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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日,山東省政府公布依法行政第五個五年規劃(2011—2015年)。根據規劃,重大行政決策方案提交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前,決策事項承辦單位要將方案交由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建立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對重大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要出庭應訴。 嚴格規范政府投資行為。推行政府投資項目專家評議、論證、公示和責任追究制度。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切身利 建立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制度。對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決策,要進行社會穩定、環境、經濟等方面的風險評估。風險評估結果要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未經風險評估的,不得作出決策。 重大行政決策方案提交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前,決策事項承辦單位要將方案交由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會議討論,決策機關不得作出決策。對超越決策權限進行決策、違反決策程序進行決策、決策出現重大失誤或者依法應當作出決策而不作出決策,造成重大損失的,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嚴格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制定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的規范性文件,未經公開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的,不得發布施行。規范性文件要載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規范性文件有效期為3年至5年;標注“暫行”、“試行”的規范性文件,有效期為1年至2年。有效期屆滿的,規范性文件自動失效。規范性文件施行日期與公布日期的間隔一般不得少于30日。 行政執法機關處理違法行政行為的手段和措施要適當、適度,采取的措施要與執法目的相當。對輕微違法行為推行“首違不罰”制度,對危害后果輕微或者違法后果能夠及時消除的違法行為,要先進行告誡、教育,并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的,再依法作出處理。在作出行政決定前,依法告知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聽證權、救濟權等權利。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檢查活動,防止隨意檢查、執法擾民。 建立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對重大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要出庭應訴。要尊重并自覺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認真對待并及時研究處理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支持新聞媒體和網絡對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進行曝光。對檢舉、曝光違法或者不當行政行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