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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于社保經辦機構職責 ????目前,各地社會保險費有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的,也有由稅務機關征收的。草案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明確不論社保征收還是稅務征收的地區,社會保險繳費的申報和基數核定都應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第四條第一款);同時明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經省級人民政府決定其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即為社會保險法規定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照本規 ????另外,根據社會保險法要求,草案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的地區,社會保險費實行五險統一征收作了方向性規定(第四條第三款);同時刪去原辦法第二十一條有關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內容,以體現統一征收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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