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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新聞網12月6日訊 記者從市國土資源房管局獲悉,我市自去年3月1日實施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以來,共對209個開發項目進行了預售資金監管,共有229.6億元購房款存入監管賬戶,審核撥付資金164.45億元。 今年8月,經市政府授權,市國土資源房管局又下發文件,規定從今年9月 2010年1月,市政府下發《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青島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通知》要求從2010年3月1日起在我市市內四區實施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制度。《通知》規定,開發企業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房屋,應將購房人交付的全部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按揭貸款)存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開發企業使用資金須向市國土資源房管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監管銀行方能撥付資金。根據規定,購房人交付的購房款(預售資金)只能用于購買本工程開發建設必需的建筑材料、設備和支付項目建設的施工進度款、繳納法定稅費、償還在建工程抵押貸款及支付工程其他相關費用,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為保證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制度的實施,市國土資源房管局在社會上進行全方位的宣傳,尤其是加強對開發企業、購房人、監管銀行的宣傳力度;制定了預售資金監管規則,明確了購房款繳納、使用等工作流程。 市國土資源房管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制度的實施,確保了監管的開發項目購房人的購房款能夠按規定存入監管賬戶,并按規定用于本工程建設,從而保障了購房人購房款的安全,也保護了開發貸銀行、施工企業和農民工的合法權益,規范了房地產市場秩序,對房地產市場的健康良性發展起到了保障和推動作用。(青島新聞網記者 朱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