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火車臥鋪上下來時遇到車廂顛簸,河南的張某從上鋪摔落,致腰椎骨折,鑒定為九級傷殘。近日,青島鐵路運輸法院進行調解,鄭州鐵路局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傷者近10萬元。 2011年5月17日,家在河南的張某與侄子一起乘坐由鄭州鐵路局運營的1565次旅客列車從青島趕往鄭州,兩人分別乘坐在10號硬臥車廂的17號、18號上鋪。次日凌晨4點多,張某想要去衛生間,在下臥鋪時,列車突然劇烈晃動,張某身體失去控制,摔落到車廂地面受傷。 事發后,列車上工作人員就近將張某送往商丘市某醫院治療。張某的親屬認為該醫院醫療條件差,自行將張某轉至位于鄭州市的河南省人民醫院治療。張某被診斷為腰二椎體壓縮性、粉碎性骨折,后經司法鑒定構成傷殘九級。起初,張某曾要求鄭州鐵路局負擔他的醫療費4萬余元,不再提其他要求,但是鄭州鐵路局不同意賠償。張某無奈之下,將鄭州鐵路局訴至青島鐵路運輸法院,要求鄭州鐵路局承擔違約責任,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178858.17元。 青島鐵路運輸法院受理后,適用調解前置程序調解該起鐵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案件。調解過程中,鄭州鐵路局提出張某作為成年人從臥鋪摔下具有重大過失,應自行承擔責任,但并未就此提供證據。根據《合同法》第302條的規定,鄭州鐵路局不能免除責任。經調解,鄭州局自愿向張某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99990元,張某放棄其他訴訟請求。目前,該調解書已生效。(通訊員 華良 鄭陽 記者 趙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