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泰興路上的一棟老房子,如今被房產中介打上了“文化牌”,聲稱是“康有為故居”,要價1000萬元左右。這究竟是不是康有為故居?中介言之鑿鑿:“弄堂門口立著銘牌呢‘康有為海上歸隱處’。 ”康有為故居也能賣?在大多數市民看來,這事有點蹊蹺。最近,也有媒體記者辟謠:僅是舊址,并非故居,也非文物保護單位,但門口那4棵廣玉蘭樹,可能是康有為親手所植。不少人,想起了前不久北京的“梁林故居被拆”。 ????名人故居,是不是都一味要保護?究竟應該怎樣理性認定?保護與開發又是否可以探索多樣化路徑?國家文物局副局長董保華近日表示,各地文物部門要準確掌握名人故居的真實價值,做到依法求實保護。名人故居如何認定,如何保護?其中還有不少問題。 ????因為“康有為”貴了一倍多 ????據中介介紹,房源是去年就掛牌的,業主不在國內。中介們所稱的“故居”,指的是這一幢灰綠相間、掩映在幾棵廣玉蘭樹下的四層民居,位于泰興路中華新村內。掛牌出售的,僅僅是這小區中普通的一間,面積168平方米,要價1000萬元左右。每平方米售價約為59524元,與附近的全新商品房價格相差無幾。中華新村內另有一套28平方米的使用權房屋待售,售價僅為每平方米兩萬多元。“據我所知,這1000萬元的價格明顯高了。”靜安區文史館館長楊繼光告訴記者,而中介依舊堅稱:“文化價值高。”在靜安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網站上,中華新村的房屋性質是“公房”,進行交易的應是使用權而不是產權。一般情況下,使用權房的交易價格比同地段商品房要低不少。 ????名人故居買賣原是炒作 ????楊繼光介紹,康有為1914年向盛宣懷租住上海新閘路16號辛家花園,1921年元月遷出。如今的中華新村,約在上世紀三十年代,由盛宣懷家人主持改建的里弄住宅,早已不是當時的房子。 ????“我們所說的‘故居’,一般是指名人出生和死亡的地方。”楊繼光說,名人住過的地方,最高級別是“故居”,其次是“舊居”,但也要符合“居住期間發生過重大事件”的條件;其它的,只能算作有“故事”。 ????距離“康有為海上歸隱處”不遠,便是“沁園村”小區,當年阮玲玉在這其中一幢洋房內自殺。“沁園村”門口,有一塊“阮玲玉故居”銅牌,這幾排奶黃色的花園洋房,已經列入靜安區的文物保護單位。 ????據同濟大學副校長、城市規劃專家伍江介紹,若一棟建筑列入各級的文物保護單位,便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簡稱《文物法》)保護,對其買賣、改造以及處罰都有明確的規定。而在《靜安區文物工作手冊》里,記載了“靜安區不可移動文物名錄”。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1處、市級19處、區級6處,另有登記不可移動文物28處。所謂“康有為故居”所在中華新村不屬于以上任何一種。 ????所以,以“康有為故居”為名義的買賣,只能算是商業炒作,“我們沒法監管,因為它是法律框架內的正常交易。”楊繼光說。 ????有法但卻無法保護故居 ????究竟怎樣的建筑和住宅,算得上是名人故居?記者查閱《文物法》及相關法規,對“名人故居”并無明確規定。 ????這一認定標準,“不應該完全交給文學、歷史或是建筑專家,更需要全社會的參與。”伍江說,“但無論如何,應該盡快出臺統一的認定標準。” ????據介紹,我國1961年制定《文物法》時,考慮主要是“可移動文物”的保護,而之后考慮到大量“不可移動的文物”,主要是建筑類的房屋、墳墓、遺址等,便開始分批設立“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并允許省、市、縣各級設立文物保護單位。但隨著文物普查工作的深入,發掘出越來越多的不可移動文物,于是《文物法》修訂中,提出了“登記不可移動文物”的概念,即將有價值的不可移動文物登記在冊,前不久在北京引起軒然大波的“梁林故居”便在其中。 ????“但這個名單越長,文物保護卻越來越被動,因為雖然已經‘登記’,但卻不是文物保護單位,不受《文物法》保護。”伍江說。 ????所以,即使將某名人故居認定為“登記不可移動文物”,若真要保護起來,卻還急需法律法規的完善和整合。 ????多管齊下完善文物保護 ????伍江表示,保護故居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等,不僅需要法律的整合,還需要文物保護部門、文化部門、建設規劃部門的政府職能整合。“上海曾出臺《上海市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條例》,上海規劃局也曾設想‘規劃保留建筑’,在規劃審批等方面設立門檻,至少讓有價值的建筑和住宅不被輕易拆掉。”伍江說。 ????據楊繼光介紹,靜安區已建立了完善的文物保護網絡系統,相關社區都有文保委,有專人或培訓過的志愿者負責。如發生房屋結構變動,會在第一時間通知文史館。“如果文物建筑的使用者是單位,那我們也會與之簽保護協議,要求進行原汁原味的保護、修繕,包括消防等。錦江集團的馬勒別墅就是這樣。”楊繼光說。 ????至于,市場對保護名人故居的作用,上海的新天地就是一個成功的例子,開發商既保護了建筑,也保留了歷史文化特色。伍江說,“但若要將文物保護完全交給市場,是不可靠的,政府應當明確自己的責任,適當地引入商業機制,并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