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青島市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在編制管理、配備標準、更新使用等方面,對我市的公務用車管理作出了規定。
《辦法》規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是指本市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民主黨派、黨委和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各級黨政機關所屬行政單位及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等用于履行公務的機動車輛,分為一般公務用
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辦法》規定,市級機關公務用車編制標準為:在職正局級以上領導干部按干部職數減1的標準核定用車編制;在職副局級領導干部按2人1輛核定用車編制。一般公務用車按20人1輛核定用車編制,不足20人的也可按1輛核定。
按照《辦法》,我市公務用車實行動態管理,每兩年核定一次。新設立及整建制調整或撤銷單位的車輛編制,即時核定。各級機關應當配備使用國產汽車。對自主品牌和自主創新的新能源汽車,可以實行政府優先采購。
據悉,市級機關配備公務用車應當嚴格執行以下標準:一般公務用車配備排氣量1.8升(含)以下、價格18萬元以內的轎車,其中機要通信用車配備排氣量1.6升(含)以下、價格12萬元以內的轎車。一般執法執勤用車原則上配備1.6升(含)以下、價格12萬元以內的轎車或其他小型客車。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備排氣量1.8升(含)以下、價格18萬元以內的轎車或其他小型客車。因地理環境需要和工作性質特殊,確需配備越野車(含SUV車型)的,應當控制在排氣量2.5升(含)以下、價格25萬元以內;16座(含)以上中大型客車不得超過45萬元。
《辦法》規定,市級機關要從嚴控制配備越野車和旅行車。經審批配備的越野車、旅行車納入車輛編制管理,不得將其作為領導干部固定用車。此外,市級機關一般不配備大、中型客車(16座以上)。工作需要時,可租賃使用。已經配備的,車輛報廢后不再更新。公務用車使用年限超過8年的可以更新;達到更新年限且不具備報廢條件仍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不得因領導干部提職、調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辦法》規定,嚴格執行公務用車節假日停放制度,節假日期間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公務用車一律封存停駛。此外,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到駐地以外辦理公務,除特殊情況外,應當盡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大型會議和集體活動用車應當主要通過社會租賃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