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證難問題并不僅僅令刑辯律師頭疼。徽商律師事務所主任吳正林向半月談記者反映,在非訴訟案件中,一些部門要求律師必須出示法院立案通知書等證明文件,才允許律師查閱、調取相關信息。
而按照律師法規定,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律師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他向合肥市房產、土地等部門提出查閱信息的申請時,曾多次遇到類似情況,導致取證過程非常艱難。
除了
律師困境凸顯司法糾結,理順公私權關系仍需制度層面持續發力
安徽省司法廳律師管理處副處長、省律師協會副秘書長余錫文認為,隨著我國法治建設步伐的加快,律師作用越來越凸顯。律師參與領域不斷增多,律師執業過程中可以介入案件的時間段明顯增加,律師閱卷范圍增加的同時,對其閱卷、調查取證等限制逐漸減少。總的來看,律師執業權益得到保障的趨勢是逐漸增強的。
盡管如此,近年來的一些案件中,律師被侵權的案例仍層出不窮。有的地方法院領導的一句話,就可以取消律師本應該享有的合法權益;有的法院不允許律師帶電腦出庭,直接影響律師辯護質量。
余錫文認為,律師權益保障難題成為頑疾,其背后凸顯的是公權力膨脹以及對私權的侵蝕。律師大多數情況下代表的是私權,在中國對公民的私權保護逐漸完善的大趨勢下,公權力行使者應學會善待私權、善待律師。
安徽省律師協會通過抽檢近5年全省法院、律所1365件刑事案件進行統計、測算,形成了《安徽律師刑事辯護執業狀況調查與反思》報告。報告中建議,應當廢止與律師法相沖突的一些司法解釋和部門規章。某些地區偵查機關妨礙律師行使權利的一個重要依據,是部門內部的規定。在法律效力上,這些規定肯定低于律師法,但實踐中,卻被部分司法人員當做擋箭牌。
王亞林建議,應當完善救濟制度,引入程序性制裁理念。目前相關法律法規中只規定了律師的權利,對于權利遭侵害時所應得到的救濟卻只字未提。所謂程序性制裁,是指警察、檢察官、法官等違反法律程序所應當承受的一種程序性法律后果。
這種后果就是其訴訟行為被宣告無效,受這些程序性違法行為直接影響的證據、起訴、判決、羈押命令等全部失去法律效力。“這種制裁措施對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震懾力是相當大的,無疑能夠有力保障律師和當事人權利。”(記者 程士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