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我市經適房和限價房管理辦法有了調整。昨日,《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青島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和〈青島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的決定》公布。根據該決定,今后,我市經適房和限價房申購中,市住房保障機構將改變過去按照住房困難程度排序、公開搖號方式確定選房順序的方法,改為根據申請人家庭住房、收入、年齡、家庭人口和申請準購資格時間等因素,按照輪候排序計分規則確定選房順序。而輪候排序計分規則由
七區統籌管理
根據該決定,今后,我市經適房、限價房管理實施七區統籌,申請人需具有市區常住戶口,其中至少一人達到5年以上。在申購經適房、限價房之日前5年內,因離婚、繼承、出售、贈與、房屋征收以及履行債務等原因,將家庭或個人住房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給他人的,應當計算原住房面積。
修改后的兩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申請人只能購買一套經適房、限價房。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家庭,在退出相應住房保障后,可以申請購買經適房(限價房);已經購買限價房(經適房)的,不得再申購經適房(限價房)。
日常受理資格申請
兩管理辦法的另一個變化體現在申購資格申請上。按照此前規定,經適房、限價房的申請購買應當按照銷售項目進行,按照此流程,申請人每次申購都需重新提報申請材料,效率較低。此次修改后,經適房、限價房購買資格申請實行日常登記受理方式。申請人可持相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購買資格申請。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組織進行申請資料審查,對申請人的住房、收入及財產狀況進行調查,經評議、公示后提出初審意見,報區住房保障機構。區住房保障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人房屋狀況進行審核,并會同民政、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稅、住房公積金管理等部門對申請人的財產、收入和婚姻戶籍等情況進行審核。對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日。對公示無異議或有異議經查證不成立的,報市住房保障機構。已獲得準購資格證的市民在申購經適房、限價房時,只需持證到項目現場進行登記即可,大大縮短了等候時間。
修改后的《青島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還增添了“銷售限價商品住房應當按規定明碼標價,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費用”的內容。(崔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