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航空中斗毆事件視頻截圖
向前,還是向后?一個座椅靠背,讓兩個中國人在異國航空公司飛機上大打出手。兩名當事人的身份,可能影響后續法律后果承擔,但兩人卻“隱身”了——
“空中斗毆”乘客身份要不要查清
“機艙內一片嘈雜,一位空姐用毛巾幫一位中國男子捂著頭,顯然后者受了傷。現場,外國機務長與乘務員在緊張地進行著協調……”這是近日發生在一架瑞士飛北京航班上的一段視頻,事后有乘客描述
消息一出,輿論嘩然,“丟人丟到天上去了”、“真給中國人丟臉”,更有人將近期“5名女乘客高空打群架”、“廣州越秀區武裝部長毆打空姐”等一系列空中斗毆事件鏈接到網上。一時間,輿情熱點聚焦在當事人的身份以及對這類趨向頻發的事件究竟應該如何處罰等問題上——
“如果當事人是公職人員,有關部門是否應該從重處罰?”“即便是普通人,如果其行為威脅到飛行安全,是否應當以刑事罪論處?”“對于暴力威脅飛行安全的行為,我國相關法律如何界定?”“高空斗毆,難道就這樣一罰了之?”
針對上述問題,本報記者采訪了有關專家。
A。隱私權是否應為知情權“讓路”?
只要踏出國門,每個人都代表著自己的國家。正因如此,發生在瑞航飛機上的斗毆事件,讓廣大網友尤為難以接受,于是各種懷疑、搜索當事人身份的帖子紛至沓來。
目前,瑞士方面除了透露兩名斗毆的中國男子年齡分別為29歲和57歲之外,其他個人信息均未披露。中國駐蘇黎世總領館領事稱,當事人也不愿意透露個人信息。據新華社報道,蘇黎世警方表示,當地時間3日警方調查已結束,已移交給蘇黎世檢察院,瑞士蘇黎世州檢察官達妮埃拉馮卡埃內爾4日說,兩名中國乘客沒有被檢察院起訴,已于3日下午獲釋,其中一名57歲的中國乘客因危害公共交通被處以按日支付的罰金,天數為90天,但她拒絕透露具體金額。她說,這項罪名在瑞士是刑事罪。
斗毆者的身份該成為謎嗎?
解放軍西安政治學院理論軍事法學教研室副教授傅達林認為,“在行政法上,違法公民的姓名、性別、住址、身份證號碼等,都是個人信息的一部分。既然立法上沒有規定必須公開相關信息,這些應當得到法律的保護,執法機關一般不能隨意公布于眾。因為對于違法者而言,個人信息的公布等于將其違法行為曝光于全社會之下,這勢必對公民的名譽權帶來損害,甚至導致被處罰人‘覺得壓力很大,在領導和同事面前有點抬不起頭來’。這些是違法行為者所不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
“但是,如果一個人的違法行為涉嫌刑事犯罪并嚴重侵害到公眾利益,同時又成為公共事件的時候,無論是出于對公眾監督權的尊重,還是維護違法者本人不受誤解,都有必要公布信息以釋疑。當然,像這樣的案件,航空公司可能是沒有權力私自公布信息的,是否公開最終需要執法部門決定。”
針對瑞航斗毆事件,有評論認為,當一個人的行為已嚴重侵害到公眾利益的時候,隱私權必須為公眾知情權“讓路”。傅達林認為,“隱私權與知情權是可能產生沖突的兩種應受法律保護的權利形態,關鍵在于選擇和均衡。一般來說,因為當事人身份特殊,其行為會產生公共利益方面的影響,那么他們的隱私權保護范圍就不應像普通人那樣寬泛,例如公眾人物、國家工作人員等,他們的隱私權很多時候要讓位于公眾的知情權;但對于普通公民而言,隱私權的范圍應更大一些,因為其對公共利益的影響較小。具體區分由于我國立法尚未對隱私權作出細致規定,需要根據事件的‘公益價值’進行判斷和取舍。”
B。當事人身份不同需承擔法律后果不同
查清身份,不僅是滿足公眾知情權的問題,也涉及到當事人后續承擔的法律后果。9月6日《新京報》社論提出,輿論關注兩人身份,尤其是被瑞士處以刑事處罰的年長乘客,是否有公職身份,“如果二人沒有公職身份,目前的結果,基本可以確定就是最后的結果。然而,如果有公職身份,二人可能還將面臨一系列的不利后果。而這些不利后果,是他們作為公職人員必須承受的代價。”
中國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饒明黨解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與普通公民相比,在代表國家形象上具有更直接的影響力,因此在域外行為約束上,注意義務要比普通公眾多,一旦觸犯法律,不管是不是職務行為,都必須追究。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國際刑法研究所所長黃風教授對記者表示,中國公民在瑞士航空公司飛機上發生的刑事案件,屬于域外刑事案件,根據我國刑法第7條規定,中國公民在域外有觸犯我國刑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我國刑法。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對于中國人在國外犯罪的,采取屬人管轄原則。刑法第7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同時第10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可見,對于我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犯罪,我國法律擁有管轄權。
傅達林認為,和普通公民相比,刑法對于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作出更為嚴格的規定。同樣的行為,普通公民不追究,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卻可能追究。這里追究的前提是,該行為既觸犯了涉案國的刑法,也同時觸犯了我國的刑法。當然,刑事立法只是規定“可以”追究而不是“必須”追究,如果當事人在國外受到的處罰比較適當,那么我們也可以不追究。“就本案而言,兩個人有公職還是沒公職,可能決定他們是否應按照我國法律承擔刑事責任。”
二人的身份不僅在刑事追究過程中有意義。有評論認為,如果二人有公務身份,他們應在公務員管理層面承受一定不利后果。傅達林解釋說,一般來說,公職身份并不構成執法機關依法處罰的特殊要素,但如果當事人具有公職身份,那么違法行為還將帶來公務員內部的相應處分,這樣,其身份對于啟動調查無疑具有重要意義。《公務員法》明確規定公務員條件中有“具有良好的品行”,同時有履行“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的義務。無論是行政違法還是刑事違法,都意味著違法者并不符合公務員條件,也違反了其應當遵守的法律義務,理應受到行政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