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7個醫療項目可以報銷
我市還將掛號費、診查費、檢查化驗項目以及治療牙齒、安裝義眼等工傷職工治療所必需的227項住院服務標準和診療項目納入工傷基金支付范圍,既保障全市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又可減輕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的負擔。具體項目可登錄“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查詢。
《辦法》規定,職工治療工傷部位或職業病所需的住院服務標準、診療項目參照基本醫療保險住院服務標準、診療項目目錄執行,不受“自負比例”、“最高費用限額”限制。將掛號費、診查費等工傷治療所必需的住院服務標準和診療項目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對基本醫療保險設定最高費用限額的手術特殊材料,工傷保險另行設定最高支付限額,職工因傷情治療需要所發生的費用在最高支付限額內由工傷保險基金據實支付。增補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診療項目以及工傷保險手術特殊材料項目、最高支付限額另行制定。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急救、搶救所必需的用藥、診療項目不受“三個目錄”限制,由協議醫療機構根據工傷職工的傷情需要實施救治。
工傷就醫需用專用病歷
職工認定工傷后,確需門診繼續治療的,必須使用工傷保險專用病歷,主治醫生應按照專用病歷核定的工傷部位進行治療,對未按規定使用專用病歷的,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辦法》還規定,職工就醫時,用人單位應當書面告知協議醫療機構是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協議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工傷醫療管理有關規定為其提供及時有效的醫療服務。用人單位未按要求書面告知的,所發生的超出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藥品目錄、住院服務標準(以下稱“三個目錄”)范圍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協議醫療機構對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進行治療時,確需使用超出工傷保險“三個目錄”范圍的藥品、診療項目、服務設施等應當書面征得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及親屬同意并簽字確認,書面告知書應告知自負比例及價格等,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協議醫療機構直接向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及親屬直接收取。協議醫療機構未經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家屬同意擅自使用的超出“三個目錄”范圍的醫療費用,由協議醫療機構承擔。
九種治療行為不能報銷
在非工傷協議服務機構治療工傷等九種不規范治療行為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具體包括: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在非協議服務機構進行的非急救性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以及經急救治療傷情穩定后未及時轉往協議醫療機構而發生的醫療費用;未經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同意,擅自轉診(院)發生的醫療費用;不符合“三個目錄”醫療費用;治愈后拒不出院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工傷職工住院治療受傷部位或職業病時發生的外購藥品費用、藥店購藥費用、無相關病歷記錄的醫療費用;用人單位未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時限內(含經批準延長時間)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職工治療工傷發生的醫療費用;未按照規定使用專用病歷或未按照核定工傷部位進行治療發生的相關費用;不符合工傷保險規定的其它醫療費用等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醫療機構違規將被嚴懲
對過度醫療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將組織工傷保險醫學專家進行審查,屬過度醫療的,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并按規定處罰;對冒名、掛名等騙取工傷醫療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職工在國外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發生工傷事故,治療工傷所發生的門診或者住院醫療費用,分別按本市上年度工傷職工人均門診或者住院醫療費,在標準內由工傷保險基金據實支付,超支部分由用人單位承擔。境外發生的康復、輔助器具配置等費用不予支付。回國后需要繼續治療的,應到本市協議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記者 陳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