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多歲的老張和妻子帶著兩個孩子,從臨沂來青島當了“青漂”——在青島一家體育用品代理企業工作。前不久,公司突然做出了撤店裁員的調整。經過近1個月的談判交涉,老張和另外兩名員工拿著公司賠償的1個半月工資離開了。他們為什么不愿接受公司安排的新崗位呢?
解約或調崗,這是個難題
老張和其他5名老員工在該公司的物流部倉庫工作了5年。老張告訴記者,今年9月,公司突然通知表示,該倉庫將不再續租金了。老張告訴記者,公司給他安排的新工作是到青島市臺東商圈某知名商場做庫管,相關待遇和原來的工作差不多,可他還是愿意拿賠償金走人。
“我就怕很快就干不下去了,到時候賠償金可是一分都拿不著。”老張無奈地說。他告訴記者,以前公司里有過先例,把一位想解雇的員工安排到待遇、環境都不如原崗位的部門去,沒過多久,被調崗的員工就自動辭職了。不愿接受新工作的老張和同事們面臨的問題是,公司今年3月和他們簽訂的勞動合同上,作為甲方的公司名稱變了,公司欲按照新合同賠償;這意味著老張以前4年的工作都得不到賠償。
“我們和公司的合同一年一簽,都習慣了。今年3月簽的時候,雖然看到公司名字變了但我們也都沒在意。”老張說,“按照規定,我應該得到5個月工資的補償,給補償兩三個月工資也行。”他向記者介紹,和他同在倉庫的5名老員工中,2名已經另謀職業了,還有一個接受了公司安排的新崗位;不愿接受新工作又不能接受公司低額補償的只剩下他們三個。
11月28日,老張告訴記者,他已經在城陽區一家電子廠找到了一份臨時工作,“我們已經和原來的公司協調好了,他們給補償了一個半月工資,2850塊錢。就這樣吧,我也耗不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