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6次調整“封頂線”
近年來,隨著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的不斷擴大和基金的不斷積累,我市參保職工的醫療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在此之前先后5次調整最高支付限額。第一次調整為2005年2月1日,由當時的3.4萬元調整為4萬元;第二次調整為2007年7月1日,由4萬元調整為6萬元;第三次調整為2009年10月1日,由6萬元調整為9萬元;第四次調整為2010年6月1日,由9萬元調整為12萬元;第五次調整為2011年12月1日,由12萬元調整為15.3萬元;今年的調整已經是第6次。這些調整,均較好地滿足了不同時期參保人的醫療需求。
據介紹,國家、省、市醫改方案陸續出臺以后,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根據方案要求,積極協調溝通,按照確保基金收支平衡、醫保制度平穩運行的原則,加強調研與測算,及時提出了提高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金最高支付限額的方案。
醫保不報的能享救助
記者從市人社局了解到,我市今年7月起啟動了大病醫療救助制度,基本醫療保險統籌范圍外個人自費費用,在醫保中完全不報銷,救助時對所有患重大疾病的參保患者不分病種,醫療保險統籌范圍外治療必需的自費費用超過5萬元的,超過部分按60%給予救助,救助額不超過10萬元。對享受撫恤定補的優撫對象、低保和低保邊緣家庭成員不設5萬元的救助起付線。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范圍內個人自負費用,是指報銷一部分費用后需個人承擔的,救助時對所有患重大疾病的參保患者不分病種,醫療保險統籌范圍內自負費用超過2萬元的,超過部分按70%給予救助。對尿毒癥透析和器官移植抗排異治療的參保患者一個醫療年度內發生的醫療保險統籌范圍內自負費用3000元以上的部分按70%給予救助,年度救助額不超過10萬元。對一個醫療年度內已超過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及大額醫療補助金最高支付限額的參保患者,如果還有花費,超限部分按90%給予救助,年度救助額不超過20萬元。(記者 陳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