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報訊 市政府近日發布《青島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未認定或者未經著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許可,他人不得使用“青島市著名商標”字樣或標志。
《辦法》所稱著名商標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享有較高聲譽,為相關公眾所知曉,并依據本辦法予以認定的注冊商標。著名商標有效期為3年,自認定公告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前3個月,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向所在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續展申請,并報送續展申請材料。自認定公告之日起,著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業務函件、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業務活動中使用 “青島市著名商標”的字樣或標志。未認定或者未經著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許可,他人不得使用“青島市著名商標”字樣或標志。 (記者 于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