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獵殺鳥兒可追究刑責
1月14日下午,記者就此采訪了山東川佳律師事務所的張寶清律師,張律師介紹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16條的規定,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而捕捉、捕撈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向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需獵捕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凡是沒能獲得特許獵捕證或雖有特許獵捕證但未按獵捕證所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期限實施獵捕行為的,均屬于非法獵捕、殺害行為。
本案中,偷獵者的行為是一種破壞環境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涉嫌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該罪是指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未經有關部門批準,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如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上述野生動物的制品,則構成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
根據《刑法》第341條第1款的規定,構成上述犯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張律師認為,如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則涉嫌構成非法狩獵罪,根據《刑法》第341條第2款的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有關自然人犯本罪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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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白鸛遷徙路上遭毒殺
2012年11月11日中午,天津北大港的觀鳥愛好者“陽光水手”在湖中發現了1只死因不明的東方白鸛(此時正值東方白鸛遷徙時節),他隨即與正在附近開展清網行動的護鳥志愿者取得聯系,志愿者們迅速趕到后發現,死亡的東方白鸛至少有3只,另有40只以上的個體存在無力、蹲臥等疑似中毒的現象,于是他們立即向當地110報警,并告知當地林業部門,同時著手救援。
由于缺乏船只,志愿者和當地民警只得穿著橡膠褲下水,頂著大風從岸邊一步一步走向中毒的東方白鸛,用雙手將它們一個一個抱回岸邊。志愿者們趕在天黑前努力救上了13只中毒的東方白鸛。經初步缺認,此次投毒事件中已經確定中毒的東方白鸛為26只,死亡21只。天津靜海野生動物救助中心的工作人員和志愿者們對中毒個體注射了解毒針,救助上來的13只東方白鸛脫離了生命危險,但是還有相當數量中毒癥狀發作較晚的東方白鸛掙扎在死亡線上。
近年來,由于亂捕濫獵、棲息地喪失、農藥和殺蟲劑的大量使用等多方面的原因,東方白鸛的種群數量急劇減少,分布范圍也日漸縮小。據估計,世界范圍內東方白鸛的野生種群數量大約為3000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