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在平度做生意,2009年,他在嶗山區一棟寫字樓里相中了5套房子,準備買下后打通作為辦公場所使用。在與開發商溝通交流后,張某簽訂了《認購意向書》,并交付了100萬元的定金。可是一年以后,開發商稱因為該項目涉嫌其他經濟糾紛,而且雙方當時簽訂的只是認購書,并非正式的購房合同,房子不能賣給張某了,但可以退錢。張某不同意,要求開發商給房,并起訴到法院。昨天記者從嶗山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審支持了張某的訴求。?
張某:
定了五套房價值500萬
張某稱,雙方在2009年7月份簽訂了《認購意向書》,其中約定張某購買的五套房屋總價值為497萬余元,張某已經支付了100萬元購房定金,等到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這些錢可作為房屋價款。《認購意向書》中明確了房屋的銷售方式、價款確定、付款時間和方式、面積差異、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等內容,同時開發商還贈送給張某4個免費地下停車位。
張某稱,《認購意向書》簽訂后,自己按照約定的內容全部履行。可是到了2010年,開發商竟稱,因為房屋涉及其他經濟糾紛被查封,什么時間能銷售還不確定,而且當時開發商也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因此要解除與張某簽訂的《認購意向書》,同時愿意償還100萬元的定金。張某得知后表示不能接受,他認為,時過一年即使退回了100萬元也不可能再買到這么“劃算”的房屋了,簽訂的《認購意向書》相當于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商應當予以履行。
開發商:
房屋涉嫌經濟糾紛
不過開發商卻有自己的觀點。開發商認為雙方簽訂的意向書并非買賣合同,而且意向書中也明確了雙方交房、付款等約定應以買賣合同為準。張某交的并非是購房款,只是意向金,認定書中約定雙方簽訂買賣合同后,該意向金可抵為房款。
開發商還稱,簽訂認購書時自己并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2010年開發商給張某送達了一份通知,通知中明確告知該房產項目涉及訴訟,被法院查封,何時解除無法確定,而且房屋還沒有竣工驗收,根據建筑法的規定,不經竣工驗收的房屋不得交付使用,因此該房屋不符合交付條件。雙方就此事一直在不停地協商。
2011年底,開發商又給張某發了一份通知稱,房屋已經取得了預售許可證,如果張某要買的話,要在接到通知3日內憑借意向書及付款收據同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不過要一次性支付全部尾款,即397萬余元,否則視為放棄購買,這也意味著雙方之前簽訂的意向書即行解除。張某收到后認為開發商違約,當時的意向書中規定為按揭付款,并非一次性支付,張某回復表示拒絕,不過開發商稱他們并沒有收到張某的回復。
法院:
驗收合格后十日交房
法院認為,案件的焦點在于意向書是否可認定為購房合同,張某和開發商簽訂的意向書表現上是一份認購協議,但該認購協議中明確約定了房屋的座落、面積、單價、總價等核心事項,具備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開發商已經按照約定接受了張某的100萬元房款,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這份認購協議應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雙方應當履行約定的內容。
開發商稱沒有收到張某的購房回復,因此雙方的意向書即行解除。對此法院認為,開發商出具的通知,是在未經過協商情況下單方提出變更意向書主要內容,而且因為張某不認可變更內容就單方解除意向書,顯然不符合公平原則,因此該解除通知無效,法院不予采納。
由于涉案房屋沒有通過驗收,還不符合交房條件,對此法院一審裁定,開發商在房屋通過驗收后10日內向張某交付房屋,而張某也需將剩余的款項付清,具體的交付方式可雙方協商而定。由于開發商對此結果并不滿意,案件仍在進一步審理中。(記者 王婷 實習生 萬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