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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用人單位為了留人,將年終獎拆分變成留人獎。而律師表示,如果承諾有年終獎,拖延發屬于無故拖欠員工工資行為,是勞動合同所不允許的。
![]() ????“本以為能拿到年終獎回家過個好年,誰知卻被告知‘暫扣一小半、只發一大半’。”1月22日,在濟南某單位上班的趙先生得知了一個讓他“窩火”的消息:公司為了防止員工跳槽,規定給員工的年終獎只發百分之六十,剩下的必須等到2013年的6月份再發。“本來考慮著年后跳槽,現在公司這招確實管用了。”記者隨機走訪了解到,一些用人單位為了留人,將年終獎拆分變成留人獎。而律師表示,如果承諾有年終獎,拖延發屬于無故拖欠員工工資行為,是勞動合同所不允許的。 ????員工反映: 年終獎先發60% 6月份再發剩余的40% ????又到了發年終獎的時候,年終獎發不發,發多少,成為了各行各業各公司員工們熱議的話題。年終獎分期發,年末發60%,2013年6月份再發剩余的40%,這樣的年終獎發放方式,你遭遇過嗎? ????1月22日,在濟南上班的趙先生發帖稱:以前公司年終獎是和2月份的工資一起發的,可是今天人事和我們說了,年終獎現在只發60%,6月再發剩下的40%!這還叫年終獎么?我進公司整整一年了,年終獎這一塊好像有4000塊錢,這樣就損失了1600塊啊!”據趙先生介紹,“其實,我早就準備辭職了,一直等到現在就是為了等這個年終獎,本就想等拿到年終獎,就打辭職報告,春節后就走人!可是沒想到啊,實在沒想到,我們公司竟然使出了這一招!本來想辭職的,現在遇到這種情況也不知道咋辦了。” ????而與趙先生有同樣遭遇的,還有在省城一家單位從事銷售業務的趙海,“公司承諾根據業績年終發6000元的獎金,可如今卻突然變了卦,變成了節前發一半,年后來上班后再發一半。”雖然趙海沒有辭職的打算,但對于這筆錢分期發,心里還是不能接受,“我又不辭職,公司這是不信任我,把‘年終獎’當成了‘留人獎’,防止我們跳槽,絲毫沒有考慮我們的感受。” ???記者走訪: 為留人年終獎分期發 很多公司表示無奈之舉 ????記者在濟南市人才市場隨機走訪時發現,對于年終獎分期發的做法,一小部分求職者表示有過這樣的遭遇,并有人表示,尤其是在銷售、餐飲等服務行業里,由于人員流動性太大,“年終獎”變“留人獎”的現象時有發生。 ????一公司的人力資源主管尚平告訴記者,在許多非公企業里,年后上班后發年終獎或者分期發年終獎,已經成為心照不宣的潛規則,主要目的就是為了防止新員工跳槽。不過,對于在企業工作時間較久的老員工,大多不會采取這樣的辦法。同時他表示,“現在企業招聘成本很大,可員工的流動性太強,尤其是春節放假回來后,領了年終獎就走的現象時有發生。”據他介紹,從打廣告、面試到新進員工的培訓、實習、定崗等環節下來,需要一定的時間與金錢。“人突然走了,工作耽誤了,損失不說,臨時招人頂不起來。”同時他表示,少數企業這么做也是迫不得已:辛苦培養起來的員工,干不了幾個月拿錢就走了。 ????緩發年終獎的行為,極少數企業表示這是他們的無奈之舉,并表示,“錢早晚會發放的,不會賴賬。”那這種行為是否合適呢? ????律師說法: 一切以勞動合同為準 緩發屬于無故拖欠工資 ????記者為此咨詢了山東元泉律師事務所的李敬濤律師,李律師告訴記者,根據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獎金屬于勞動報酬,而勞動報酬具體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年終獎是獎金的一部分,是員工工資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勞動報酬的范圍,勞動報酬應該足額及時支付,理應受法律保護。 ????而是否發年終獎,發多少,是企業的一種自主行為,法律法規沒有要求用人單位發放年終獎的具體規定,但用人單位在發放年終獎的過程中,不能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一旦用人單位通過規章制度、合同、通知等文件,就年終獎的發放作出了具體的承諾,就不能隨意違背承諾。“如果違背承諾、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等文件,取消、減少或者推遲發放年終獎,屬于變相推遲發放員工工資,屬于勞動法規規定的‘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范疇。”同時李律師表示,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應該簽署相應的就業合同。 ????“逾期不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李敬濤律師表示,針對年終獎分期發的行為,員工可以進行維權。(記者 鄭希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