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了房子不去住,被物業公司催收物業費,房主覺得委屈,明明業主和物業公司的協議上寫著空置房屋可以減免物業費,為什么還要把自己告上法庭?近日,湯先生和物業公司的官司經過二審維持原判,湯先生依然要支付物業費。
案情新房四年沒住欠了費
2008年,湯先生買下了嶗山石老人附近的一處商品房。因為房子是投資置業,沒打算去住,領鑰匙之后他就沒再和物業公司有過聯系。去年8月,他被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說他拖欠4年的物業費1.2萬多元,車位費3360元,還要求按照協議支付違約金。湯先生趕緊找來當初簽的協議,確實規定了物業費的收取標準是每平方米每月1.8元,停車費每月70元。
湯先生提出異議,自己沒去房子住過,沒有裝修,沒產生垃圾清運費、保安費,人沒來住,車也沒占用過停車位。另外公司和自己簽訂的是小區的前期管理服務協議,后來業主住進來得多了,物業公司和其他業主簽訂了《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按照《合同》,空房應免收或減收物業費、停車費。他認為自己屬于免收、減收物業費的情況,所以沒再找過物業公司,不是惡意拖欠。同時,湯先生搬出了我市出臺的物業管理規定,上面規定房屋空置1年以上的,免收、減收物業費。
審理按原合同執行全額交
一審法院認為,湯先生和公司簽訂的協議有效期到2010年,不適用后來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至于湯某提出的未實際入住是否應當交付全額物業費問題,法院認為《山東省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且第二十八條規定本辦法實施前已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尚未到期的,物業服務及其收費標準等仍按原合同約定執行,合同到期后按本辦法規定執行。所以判決按照協議,湯先生全額交納物業費、停車費。湯先生不服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無獨有偶,家住勁松七路的陳先生有一套92平方米的房子,妻子懷孕后,他們搬到了條件更好的岳母家居住。平時偶爾在天氣變換時回家拿些衣服被褥,但從沒在家居住過。最近回家,他發現門上貼了物業公司的清繳欠費通知。陳先生去找物業公司,說自己這一年沒住,還請來對門鄰居和樓下的鄰居作證,但物業公司沒有認可。
支招領鑰匙先說好要空房
買了房子不去住,物業費應該怎么減免?市物業辦給出的答復是,在領鑰匙的同時告知物業公司,房子不入住,并且協商好物業費的減免幅度。物業辦工作人員表示,“因為物業公司不能確定你是不是入住,并且現在的物業費都是預交3個月或者半年,所以業主要先交一年的物業費,從第二年繳費起開始減免。 ”同時因為山東省出臺的辦法是業主和物業公司“協商減免”,沒具體規定減免幅度,所以要提前說好,最好留下簽名蓋章字據。
記者從物價局獲悉,確定要空房之后應該找物業公司一起核對水、電、煤氣表的數字,這是空房最有力的證據。如果和物業公司在收費上發生糾紛,可以撥打12358請工作人員協調。(記者 趙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