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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房地產市場的蓬勃發展,房產經紀機構已經深入到房產消費的各個環節。春節過后,蘭州各房產中介的銷售大都迎來了火爆場面,但同時,部分房產中介機構的違規行為也日漸增多。2月27日,城關消協結合近期典型案例發布消費警示,提醒消費者注意防范房產中介交易中的陷阱。 ????購買房屋一定要看清產權證 ????消費者雷先生在一房屋中介公司看中一套59.69平方米的住房,該房屋中介公司要求消費者必須先 ????“消費者有自主選擇權和商品服務知悉權。”城關消協負責人介紹,消費者購房時,房產中介要向購房者說明所購房屋的各項具體情況。此案中,房產中介故意隱瞞所售房屋沒有產權證這一事實,涉嫌欺詐。 ????消協提醒,掛牌低價房其實就是以所謂“質優價廉”的“空掛”房屋吸引看房客戶,是一種商業欺詐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包銷”“霸王條款”欺詐消費者 ????同時,不少中介機構不明示各項收費價格,違規操作,賺取差價和亂收費,以“包銷”的名義,隱瞞委托人的實際出賣價格和第三方進行交易,獲取傭金以外的報酬,購房者與售房者之間由于信息不暢,很難了解到真實的出售價格,其中的差價由房產經紀賺得,也就是所謂的“賺差價”。更有個別的房產中介違規介入買賣房屋,以公司員工名義收購房產,在這個過程中,中介公司不再出面,而是將收購的房產落戶到業務員身上,這樣業務員就可以以房主的身份高價出售此房源,從而賺取更多的利潤。 ????目前,一些房產中介服務公司開具自訂的合同,合同內容極不規范,連必要的條款,諸如中介服務項目的要求和標準、違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等都未列入,有的合同,仍然存在“霸王條款”,導致簽約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對等,過多限制買房消費者的責任,推托自己應承擔的責任,不能達到平等履責、公平交易。 ????特別提醒 ????定金指合同當事人為保證合同履行,由一方當事人預先向對方交納一定數額的錢款。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合同履行的訂金、預付款、意向金只能抵充房款,不履行也只能如數返還,不能適用于定金法則。而中介公司往往就利用這一點混淆消費者視聽,在消費者取消購房意向或交易不成時,把訂金、預付款、意向金作為定金予以扣留,不返還消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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