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從嶗山區法院了解到,該院一審審結了一起飼養動物損害賠償糾紛——一中年男子因被狗追咬而從高處跌落致傷殘,法院判決被告、即此狗的飼養者須向原告賠償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5.3萬余元。
50多歲的徐某是嶗山區沙子口李某的雇員。2011年6月2日上午7時,徐某從李家離開時,在李家門口被李家飼養的狗追咬而從高處跌落,徐某受傷。后醫院診斷徐某為腰3椎體壓縮性骨折、左肩鎖關
法院認為,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故被告李某應對其飼養的狗對原告造成的損害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被告雖辯稱原告在事發當天違反海上作業的管理規定私自登岸造成損害事實發生、原告應承擔主要責任。但法院認為,原告是否違反工作中的管理規定私自登岸,與其被飼養動物咬傷屬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故在被告不能夠證明其飼養的動物對原告造成的損害是因原告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情況下,對被告的上述主張,法院不予采信。(戴謙 葉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