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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市客管處對6起因違規收取燃油附加費的投訴,已查證屬實,并依據《條例》不執行物價部門核定收費標準的行為,給予當事司機罰款50元處罰。 同時,市客管處再次提醒出租車司機,在營運中必須嚴格執行物價部門的規定收費,按照“有零找零,無零讓零”的原則,不得多收濫要,市民對出租車司機收取燃油附加費有異議,可撥打12345咨詢或投訴。 自5月中旬以來,市客管處在稽查時發現,有司機在收費時,仍按2元/次收取燃油附加費,乘客對此也時有投訴。 5月16日,乘客周先生反映,其一家三口在大成路攔乘鄂AXZ14*到解放橋。下車時,計價器顯示7元,司機要收取9元。乘客當即表示質疑:“燃油附加費是1.5元。”司機說:“我不知道下調。”并堅持收取2元燃油附加費。 5月17日,乘客韓先生搭乘鄂AXZ66*從郭茨口到扁擔山,司機多收0.5元燃油附加費。韓先生覺得不對,問其到底是多少錢,司機卻支吾地說 “不一定”,仍收取2元。 在此,市客管處重申:出租車燃油附加費的收取必須嚴格按照市物價局的規定執行。市物價局建立聯動機制監審成本為:當93號汽油零售價格為5.37-6.02元/升時,燃料附加標準為0.5元/車次;93號汽油零售價格為6.03-6.68元/升時,燃料附加標準為1元/車次;93號汽油零售價格為6.69-7.34元/升時,燃料附加標準為1.5元/車次。從5月1日起,我市出租車燃料附加費,根據油價的下調,從2元調整為1.5元/次。并且,出租車燃油附加費每次調整時,物價部門都會制作價簽,貼在出租車內副駕正前方,進行價格公示。(記者 汪健 通訊員 李鈞 彭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