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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信息、制偽卡、提現金,兩名餐廳員工為了獲取錢財,竊取了客戶銀行卡數據,然后用克隆的銀行卡套取客戶存款。昨天下午,長寧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長寧檢察院副檢察長劉晶作為公訴人指出,被告孟祥(化名)伙同張賓(化名)竊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應當以竊取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法庭當庭宣判,兩名被告人分別獲刑5年和4年3個月。 案情回放 餐廳員工竊取客人卡信息 去年11月3日凌晨1時許,張先生被接連而來的幾條短信驚醒。短信是銀行發送的,顯示他的一張信用卡在一分鐘前進行了四次操作,兩次共取現5000元,兩次分別轉賬1.5萬元和1.3萬元。張先生檢查錢包,自己的信用卡好端端地躺在里面,他立即致電銀行掛失并報案。一星期后,市民王先生和崔先生也遭遇類似經歷,他們的信用卡分別于自動提款機取現5000元和2000元。一個月后,警方抓獲犯罪嫌疑人孟祥和張賓,兩人對竊取他人信用卡資料后偽造克隆卡詐騙的事實供認不諱。 孟祥和張賓都是20歲出頭的小伙子,兩人在滬上某餐飲店做服務員。因為手頭拮據,孟祥心生歪念。去年9月,孟祥在網上花5000元買了一套復制、制作信用卡的機器,并說服張賓一起行動??腿速I單時,張賓負責收銀行卡,利用刷卡的空隙迅速將卡轉交給孟祥,后者用讀卡器讀取銀行卡磁條上的信息。然后張賓在客人輸入密碼時偷看,將密碼記在心里。如此,兩人共竊得23名顧客的信用卡信息,其中有3張信用卡(分屬張先生、王先生和崔先生)的密碼也被他們記下并克隆了信用卡,非法獲利4萬元,贓款用于個人日常消費。 庭審紀實 如何定罪成法庭爭議焦點 法庭上,兩名被告對犯罪行為供認不諱??剞q雙方就如何定罪這一爭論焦點唇槍舌戰。 公訴人指出,孟、張二人行為已構成竊取信用卡信息罪,根據刑法相關規定,該罪名要求行為人竊取的信用卡信息要足以偽造可以進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的名義進行交易。孟張二人復制了23名顧客的銀行卡信息,并制作了3張克隆卡,雖然剩余的一些卡由于沒有偷取得密碼,并不完整,但是這些信息的流失已對國家的金融秩序造成損害,應予以打擊。從案件事實來看,兩名被告通過讀卡器已獲取了除持卡人信用卡密碼之外的全部信用卡信息,用這些信息已經能夠偽造信用卡并進行交易,交易可能失敗,也可能通過猜配密碼使得交易成功,成功與失敗存在偶然性,但交易的成功與失敗,并不影響對其行為性質的認定。此外,涉案的信用卡均屬于VISA或者MASTER信用卡組織,在境外使用這些信用卡有時不需要密碼,因此兩名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而事實上,在被兩名被告復制了銀行卡信息的23名顧客中,有5人出現了信用卡被境外盜刷的情況,損失慘重。 面對檢方的指控,兩名被告的辯護人提出,涉案信用卡信息不屬于刑法規定的該條罪名,而應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 公訴人指出,兩名被告人的行為分別構成竊取信用卡信息罪、偽造金融票證罪、信用卡詐騙罪,這三條罪名的量刑檔次逐一下降。由于兩人的犯罪目的在于實施信用卡詐騙,采取的行為是竊信息、做偽卡,因此其屬于手段與目的的牽連。根據牽連犯的擇一重罪處斷原則,公訴人認為兩名被告已構成竊取信用卡信息罪。 法官當庭宣判,孟祥因犯竊取信用卡信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張賓因犯竊取信用卡信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3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檢察官提醒,目前,信用卡已被人們廣泛接受并使用,但大家往往忽視了對自己所持有的信用卡信息進行保護,本案中的被害人沒有做到“卡不離身”,給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機。 “希望通過本案的審理,讓每個信用卡持卡人都提高警惕,避免經濟損失。 ”檢察官說。(記者 周柏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