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人社出臺《青島市社會醫療保險異地醫療管理辦法》,在異地安置人員年齡、辦理異地轉診手續時限等多個方面進行了細化。相較于2009年發布的《青島市社會醫療保險異地醫療管理辦法》,新《辦法》明確了異地安置中參加居民社會醫療保險的成年居民年齡限制為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
????根據新《辦法》,異地醫療是指參保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外發生的醫療行為(不含境外醫療)。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的異地轉診、異地急診、異地安置、長期駐外、大學生原籍治療等五大類異地醫療產生的醫療費,可納入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參保人所患屬疑難疾病,經承擔轉診業務的醫院組織專家會診,無法確診的,或所患疾病受本市定點醫院醫療技術和設備條件所限,無法進一步治療的,可辦理異地轉診。轉往異地就診的醫院,應是當地社會醫療保險的定點醫療機構,且每次轉診只能選擇一所醫院住院治療。參保人異地轉診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比例降低5個百分點。
????記者注意到,新《辦法》規定,參保人符合異地轉診條件的,一次異地轉診有效期為6個月。但在原文件中要求“超過6個月或重復就診的需重新辦理轉診手續”,新《辦法》則規定,只有超過6個月繼續治療的,才需重新辦理轉診手續。但因特殊原因未按規定及時辦理異地轉診手續的,參保人應在異地住院治療出院6個月內,由參保人或委托人攜相關材料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這一辦理期限從原來的兩個月延長到了6個月。
????異地安置人員和長期駐外人員(以下稱異地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本人,按照相關程序辦理異地安置或長期駐外登記手續。已登記的異地人員患有慢性大病的,可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辦門診大病,并選擇異地醫療定點醫院的其中一所作為門診大病定點醫院。已辦理門診大病的參保人,在辦理異地醫療登記時需同時將門診大病定點醫院變更為異地醫療定點醫院。新《辦法》還明確,異地人員取消登記或變更異地醫療定點醫院,原則上應滿一年。
????關于醫療費報銷,新 《辦法》明確,在異地發生的醫療費由本人先行墊付,治療結束后,所在單位或本人(或委托人)相關程序辦理報銷。門診大病醫療費一個年度內累計滿5000元,即可申請報銷。此外,對符合條件的異地急診留觀、住院治療費用,經確認后可按照我市住院待遇標準,納入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報銷,且異地急診留觀、住院只報銷在一所醫院發生的醫療費。異地轉診的惡性腫瘤患者,在轉診醫院進行門診放、化療的,其放射治療和化療藥品的費用可納入報銷,其他醫療費用社會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與此前執行的文件相比,新《辦法》還增加了省內異地住院聯網結算內容。參加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和參加居民社會醫療保險按一檔繳費的成年居民、少年兒童、大學生,符合異地轉診及異地安置、長期駐外條件,需要在省內異地聯網結算定點醫院住院治療,原則上由定點醫院按就醫地社會醫療保險“三個目錄”和省統一比例聯網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