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預防職務犯罪條例》初稿完成,明確規定了記者的知情權、無過錯合理懷疑權
《深圳市預防職務犯罪條例》(下簡稱“《條例》”)初稿已完成起草,并于近日向預防咨詢委員會委員征求意見。據悉,初稿中對新聞媒體的監督權以專條作出規定,并明確新聞記者的知情權、無過錯合理懷疑權、批評建議權和人身安全保障權。如能順利通過,將是新聞媒體行使監督權一次較大的突破。
據介紹,《條例》起草之初就考慮充分發揮新聞媒體對職務行為的輿論監督作用。在《條例》的初稿《職務犯罪的監督》一章中,對新聞媒體的監督權用專條規定為:“新聞記者在預防職務犯罪采訪工作過程中享有知情權、無過錯合理懷疑權、批評建議權和人身安全保障權,任何單位和履行職務的人員應當配合、支持,自覺接受新聞媒體的監督!
此外,《條例》在起草過程中充分借鑒國內外類似條例的先進經驗,并對預防職責規定、財產申報制度、廉政準入制度等方面的規定都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在有關懲處措施的規定方面也比較注重其剛性約束力。如第四十四條規定“凡發生職務犯罪案件的單位,取消其年度綜合性榮譽稱號的評選資格,其單位負責人一年內不得評優受獎、晉職晉級”等。
《條例》預計將于今年上半年形成草案,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會討論通過。據《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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