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昨日報道,國務院辦公廳于去年12月發出了《關于整頓統一著裝的通知》,特別強調要堅決制止著裝混亂和穿著仿制警服現象。
警服大量被其他行政部門甚至保安、門衛、高速公路收費員、自行車存車收費員等人員仿制,確實證明了警察公務特權的吸引力,也與執法環境不良、部分公民法制觀念淡薄、暴力抗法時有發生等現象有關。
值得深思的是,這種現象,原因是否全在于公民法制觀念淡薄所造成的執法環境不良呢?
警服是警察的身份標志,但這種標志只能對違法分子起到威懾作用,絕大多數遵紀守法的公民本不應該對警服產生害怕心理。當然,群眾對警服產生親切感、信任感并由此產生安全感,前提是人民警察不僅愛憎分明,而且注重在執法過程中體現人性化,杜絕粗暴執法。
只有警察經常運用強制性執法手段的時候,恪守規矩的老百姓才會莫名其妙對警察產生畏懼感。從這個角度,我們不難理解為什么自行車管理員都穿上了仿“93”式“警服”。看自行車并不需要“執法”,但需要保全自己,而保全自己最便捷的做法莫過于把自己裝扮成他人望而生畏的“警察”。
執法部門甚至自行車管理員都對警服產生“傾慕”,或用仿制警服來增大執法的威力,或借仿制警服保全自己,都不是法治社會的正常現象。怕警服的背后是怕警察,而群眾怕警察絕不是一件好事。
群眾對警服感到緊張和害怕,至少表明警民關系還不夠融洽,也表明公安部門在轉變工作作風、樹立親民形象方面還有很大的努力空間。
警察不是虎,警服也不是“虎皮”。因此,要制止警服被其他行政執法部門甚至自行車收費人員仿制穿著的現象,首先應該規范警察的公務特權,推行文明執法和人性化執法,改變警服在人們心目中的“虎皮”印象。否則,即便通過行政手段強行取締了各類仿制的假警服,也無助于警民關系的改善和優化。(朱勝國
四川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