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教育部發布了《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將首次在即將舉行的2004年高考中使用。為了讓考生、家長及考試工作人員全面了解《辦法》的有關內容,記者就有關問題專門采訪了沈陽市招考辦主任李蒲。
問題一:《辦法》的出臺對招生考試工作有什么
意義?
答:改革開放以來,國務院和教育部先后頒布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處罰暫行規定》和《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各省市根據考試情況也制定了相應的處理辦法,如遼寧制定了《遼寧省高中等教育統一考試處罰暫行規定》等,這些辦法曾對考試的違規處理工作起到了積極的指導作用。新《辦法》的出臺不僅統一了各項國家教育考試的違規處理辦法、統一了處罰尺度、規范了處罰方式,也比以往的處理辦法更嚴格、更規范、更易操作。它將成為新形勢下從嚴治考、依法治考的有效依據。
問題二:請問《辦法》有什么特點?
答:首先是增強了違規處理條款的可操作性,《辦法》將考試違規行為按照情節的輕重具體分成違紀9種和作弊14種,分別規定了不同程度的處罰;對監考等考試工作人員可能發生的違規行為具體分成違紀9種和作弊10種;對考試機構和考點因管理不善所產生問題的處理也作出了明確規定。其次是增加了適應新形勢所需的違規處理條款。如對考試中考生攜帶存儲與考試內容相關的電子設備,使用通訊、電子設備傳遞試題答案或信息等行為做出了明確的處理規定。最后是對監考等考試工作人員做出了明確的處罰規定。以往各類考試的紀律規定針對考生的較多,針對考試工作人員的少。《辦法》將監考等考試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也分為了違紀和作弊兩大類,并分別規定了不同程度的處罰方式。
問題三:考生在考試過程中,哪些違規行為可以認定為違紀?
答: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就認定為考試違紀: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5.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6.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7.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8.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9.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行為的。
問題四:考生違紀怎樣處理?
答:考生違紀取消其該科成績。
問題五:作弊行為是否比違紀行為嚴重,哪些違規行為被認定為作弊?
答:是的,作弊行為比違紀要嚴重。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就認定為考試作弊: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4.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5.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9.其他作弊行為。
另外,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也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1.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2.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3.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4.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5.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問題六:考生作弊受到怎樣的處理?
答:考生作弊,當次報名參加的各科成績都無效。自考考生作弊視情節輕重可同時停考或延遲畢業1-3年,且停考期間考試成績無效。如果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問題七:一科作弊,取消各科成績,處理得是不是重了?
答:在教育部的新聞發布會上,有記者問了這個問題。我認為這對扭轉考試違紀作弊這樣一種不正之風,能起到震懾作用,也能給想作弊考生的心理造成一定的壓力。另外,這種做法也不是首次實施,在自學考試當中就有規定,這次把它推廣到全國的各類教育考試之中。(主任記者 譚曉剛 實習生 趙艦)
責任編輯: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