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民辦教育收費行為,促進民辦教育事業健康、有序發展,維護民辦學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我省今天公布《關于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收費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通知要求,民辦教育收費分為學歷教育收費和非
學歷教育收費,收費標準按補償教育成本和市場需求狀況合理確定。不同類別、教育層次和不同辦學條件學校,其學費標準應有所區別。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發展基金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費用后,可以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的回報,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學費標準按學生生均培養成本確定
民辦學校學費收費標準按學生生均培養成本確定。各市管理的中等(中專、職高、職專、高中等)及以下學歷教育的具體收費標準,由各市依據培養成本從嚴核批,一般不超過民辦高等學歷教育收費水平。中等及以上民辦學校住宿費收費標準根據住宿條件和建設、管理成本制定,具體收費標準、審批(備案)辦法和程序,參照《山東省大中專院校學生公寓收費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民辦學校也要參照公辦學校建立和完善“獎、貸、助、補、減”等資助政策,幫助家庭困難學生完成學業。收費前要按照《教育收費公示制度》的規定將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相關內容向社會公示。
虛假宣傳造成退學 學校要退全部學費
民辦學校辦學,應如實向學生介紹學校辦學條件,嚴格按《教育收費公示制度》做好收費公示工作。學校招生簡章必須寫明學校性質、辦學條件、經批準或備案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等。因刊登、散發虛假培訓廣告、招生簡章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造成學員退學的,應退還所收取的全部費用。學員因自身原因退學,應根據以下情況核退部分所收學費、住宿費:屬學歷教育和學制一年以上的全日制非學歷教育的,學生注冊入學后,學習時間不滿兩個月的按學年收費標準的四分之一收費,滿兩個月不滿一學期的按學年收費標準的二分之一收費,滿一學期不滿一學年的按一學年收費。學制一年以下的非學歷教育,按實際學習時間折算核退所收費用。
民辦學院不得跨學年收費
民辦學校對接受學歷教育者按學期或學年收取學費、住宿費。收費不得跨學年收取。學費標準實行“老生老辦法,新生新辦法”。未經批準和備案,不得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收費學校收費時必須向繳費者開具國家規定使用的收費票據。(完)(記者
齊冬)
責任編輯:屠筱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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