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報鄭州9月16日電:蜷縮在醫院的病床上,19歲的女學生李淑面色蒼白而憔悴。病床邊,來自貧困農村的父母淚流滿面。
因為幾個月的實習,還沒畢業的李淑患上了“汞中毒并腎損害”,目前正在生死的邊緣掙扎。因為她是實習生而不是正式職工,實習單位不愿為她支付巨額的治療
費用。
無奈,近日李淑把實習單位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全部醫療費用及其他必要費用。
實習期間汞中毒
李淑是河南省醫藥高級技工學校二年級的學生。今年2月16日,在校方的統一安排下,她和其他11名同學來到位于鄭州市高新技術開發區的仲景藥業公司實習,從事藥品包裝工作。每個月,每個實習生可以得到公司發放的200元生活補助。
“上班兩個月,我就開始感覺到全身酸疼。”李淑痛苦地說,“到后來越來越嚴重,肌肉也開始顫抖,還掉頭發,躺在床上不能動。”
6月23日,李淑被河南省職業病醫院確診為“汞中毒并腎損害”。
“在那兒實習,也沒人跟俺說啥東西有害,也不知道咋保護!”李淑父親哭訴道。
住院至今,李淑已經花費近3萬元。對于靠種地謀生的李淑父母來說,這筆錢已讓他們傾家蕩產。
然而,因為李淑不是公司正式職工,她實習的藥業公司不愿為她出一分錢的醫療費。李淑的學校派人送過1000元,但是相對于李淑的巨額醫療費,無疑是杯水車薪。
實習生和單位是勞動關系嗎
8月16日,鄭州市高新技術開發區法院受理了這起案件。但是,在校生實習期間,和實習單位之間是合法的勞動關系嗎?實習生和實習單位的正式職工之間,是否擁有同樣的權益呢?我國法律目前尚未作出十分明確的規定。
對于“實習”,詞典的解釋是:“在教師或實際工作者的指導下,學生參加一定的實際工作,把學到的書本知識運用到實踐中去,以取得實踐經驗、提高理論水平、鍛煉工作能力。”按照這樣的解釋,實習單位為實習者提供了進一步學習的機會,實習者也確實參加了一定的實際工作、創造出了一部分價值。
李淑的代理律師胡中英認為,李淑與實習單位之間構成了合法的勞動關系。“李淑的專業是化學制藥技術工人,學校安排她到藥廠實習,從事的也是和藥廠職工完全一樣的實際生產勞動。因此,李淑和藥業公司已經構成了一種事實勞動關系。藥業公司完全應該對李淑所受的傷害承擔責任,而校方也要擔當起一部分的賠償責任”。
可實習單位卻并不這樣認為。李淑實習的藥業公司不愿接受采訪,不少接受采訪的其他接受實習生的單位也態度明確———他們認為,實習就是實習,與單位的正式職工有根本的區別,因此實習生不可能擁有與正式員工完全一樣的待遇。
“國家有要求,不許招收在校學生為正式員工。并且,有的單位并不需要實習學生的輔助,單位安排實習生不僅得不到什么,反而還要安排專人進行實習管理和指導,因此有的實習單位還要求學生或學校交實習費。像這樣的情況,實習生和單位之間,怎么會是勞動關系呢?”一單位的負責人反問。
一位勞動保障部門的工作人員也表示,實習學生并沒有正式就業,仍不屬于嚴格意義上的勞動者。
在校生實習相當于上培訓班?
記者今天得到消息,通過調解,仲景藥業公司已同意承擔實習生的醫療費。然而,在法律上如何保護實習生權益的問題仍未得到根本解決。
河南杰瑞律師事務所律師景軍奇認為,在校生實習相當于上培訓班,與實習單位之間形成的是一種技能培養的合同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因而兩者之間的問題并不適用《勞動法》,而應該參照《合同法》相關規定來處理。
景軍奇指出,從根本上來說,在校生到企、事業單位實習,主要目的是為了讓自己獲得更多的實際工作的經驗和技能。實習生為單位提供一定的勞動,只是其進行實際學習的一種必需的手段。
“如果實習生在實習期間受到人身損害,應該按照實習生與實習單位之間形成的實習協議進行處理。如果雙方沒有簽訂書面的實習協議,可以參照《合同法》中有關技術培訓的條款予以解決。如果按照上述規定或約定仍無法解決實習生實習期間人身損害的問題,可按照《民法通則》和其他法律法規有關過錯責任的規定,根據實習人員和實習單位過錯的大小來承擔相應的責任。”他說。
提醒:實習前應簽訂三方協議
鄭州市中原區法院法官王科敏也提醒說,實習前,實習單位與學校、學生三方應該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簽訂實習協議,明確三方權利、義務和實習期間的待遇及工作時間、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等內容,對三方形成一定的約束,從而保證實習的質量。這樣,實習期間若發生爭議,也有章可循。
據記者了解,不少城市的勞動部門(比如天津)都作出規定,要求用人單位使用中專、職校、技校實習學生,期限不得超過一年。由學校組織的學生參加實習勞動,雙方必須簽訂學生參加實習勞動協議。
但是記者向10位正在實習的在校學生進行調查,發現只有兩家在律師所實習的學生與實習單位簽訂了實習協議,并且實習協議是由實習單位律師事務所主動提出的。
“和實習單位簽協議當然好了,可是現在聯系實習單位這么難,誰敢提這個事情呢?能進去實習就不錯了。”一位在校實習生說。
記者調查的6家用人單位,也都表示不愿意和實習生簽訂協議。“我們為他們提供免費的學習機會,他們還要提出各種要求,簡直是勒索。那我們還不如不要他們呢。”一個旅行社的負責人說。 (記者
韓俊杰 通訊員 王曉凡)
特約編輯:張慶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