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定》的另一個主要內容是發動社會力量,開展社會助困。據介紹,這項工作是社會救助工作的必要補充,可以彌補政府在財力、精力、人力上的種種不足,并提高城市精神文明建設水平。 “手牽手”結對助困 《決定》指出,要在全市黨政機關、群眾
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干部職工中開展“手牽手”結對助困活動,并將其納入群眾性精神文明建設和市民文明素質教育活動之中,采取定向結對、因戶施助等形式,與城鄉低保及低收入家庭簽定時間、內容、責任三落實的協議書,在資金、技術、項目、信息、服務等方面為困難家庭提供服務,幫助他們振奮精神,克服困難,擺脫貧困。 給予政策優惠扶持 《決定》要求,城市低保及低收入人員的所在單位要優先給予落實最低工資和其他待遇,有關部門和社區優先安排從事簡便、有償的勞動和過渡性就業崗位。低保人員經商、辦經濟實體時,有關部門在審批、稅收、貸款等方面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予以優惠。 經常性捐助困難家庭 《決定》提出,要廣泛動員社會力量,開展“扶貧濟困送溫暖捐贈月”和“慈善一日捐”活動,建立減災救災基金會,吸收社會資金用于減災救災工作。同時,發揮慈善組織以及企業、個人的積極性,在區(市)和街道辦事處普遍建立“捐贈、救助、變賣”三位一體的陽光救助慈善超市,采取“前店后場”模式,社區群眾和企業可隨時捐贈款物,困難群眾憑卡領取實物救助。 為困難家庭提供志愿服務 《決定》要求,要全力推進社區志愿服務計劃,開展扎實有效的助老、助殘、幫困扶貧等志愿服務活動。鼓勵提倡機關和事業單位在職工作人員以及社會各界人士,積極參加社區志愿服務活動,履行社會服務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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