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每年根據年度生產總值增長幅度、社會平均工資、失業保障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費性支出以及物價變化情況,確定全市以及各區(市)下一年城鄉低保標準,并向社會公布;進一步完善“陽光救助工程”,嚴格操作程序,規范城鄉低保申請、調查評估、審核審批和資金發放程序,制定科學可行的家庭
收入、財產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評估參考標準;農村低保將全面實施差額救助和現金救濟。 解讀該政策主要強調兩點:一是低保標準實行動態調整。二是加強城鄉低保的規范建設,改變目前農村低保實行的不分貧困程度的全額救濟、易進難出、實物與現金結合和運作不規范問題。 據了解,1994年以來,我市城市低保標準共調整了6次,平均一年半調整一次,由每月96元提高到230元,平均年遞增11.1%。農村低保標準提高了兩次,由每年600元提高到每年820元,初步形成了低保標準與經濟發展、人民群眾生活水平同步增長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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