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買了一套二手房,準備改造一下線路,于是請了一個電工,電工介紹了一個敲墻壁(布電線需要)的張某,張某提出敲墻價格后,我同意了;不料第二天張某敲墻時摔倒了,當時可能沒什么事,他叫他的同伴扶他回去,臨走時他還叫我家人去關一下門;第三天張某叫了另一個人來完成剩余工作;第四天張某家人通知
我張某摔傷住院,需要一大筆錢(估計需要好幾萬),要我負一定責任。所以我求助大家幫我分析分析,我究竟該不該承擔責任?好不容易買了套二手房,出這種事,我覺得我太冤了。
我的問題:
1.我和張某之間是承包關系還是雇工關系?我覺得我們之間是開發商和建筑商的關系,可張某家屬說我們是雇工關系,不知誰對?
2.出于人道主義,我會去關心支援一些,但我究竟該不該負一定責任?
答:
我們認為,你與張某之間的關系應該是一種承攬合同關系,而不宜定為雇傭關系。對于張某的受傷,除非你存在過錯,否則一般你不應當承擔責任。
解決本案糾紛的關鍵,是確認你與張某之間口頭簽訂的合同究竟是一般的雇傭合同,還是承攬合同。兩種合同的性質、構成要件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有差異的。雇傭合同一般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之期間內,在雇主的監督管理或指令下,雇員為雇主服勞務,雇主按一定標準定期給付報酬的合同。其特點是以供給“勞務本身”為標的,因而,若受雇人已供給勞務,即使未發生雇傭人所期望之結果,雇傭人仍應為報酬之給付。承攬合同一般指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他方在工作完成后給付其報酬的合同。其特點是以工作的完成或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標的,工作未能完成前,承攬人一般不享有報酬請求權。從本案你與張某簽訂的合同內容看,合同屬于由張某為你完成敲墻壁的工作,而由你在工作完成后向其支付報酬的承攬合同性質,而不屬于單純由張某向你服勞務的雇傭合同性質。
根據民法一般原理及國家法律的有關規定,在雇傭合同中,因雇員應是根據雇主的指令或在雇主的監督管理下向雇主提供相應的勞務,則雇主就負有向雇員提供安全的工作場所,進而保障雇員在工作期間的人身安全的義務。而在承攬合同,承攬者向定作人提供的不是單純的勞務,而是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行為在一定期限內完成一定的工作,承攬者自應知道該工作的危險性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產生自我防范的義務,即承攬者自應對工作期間的自身安全負責。
特約編輯: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