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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好!
我的當事人李某和一加工廠簽訂一份《門面租賃合同》,合同的主要條款有:1,租期為5年(2001.8--2006.8)2,租金及租金支付方式(每年16500)3,違約責任
4,合同到期,李某如繼續租賃,必須提前一個月與加工廠聯系租賃事宜
5,合同到期,李某必須無條件返還門面,同時李某
裝修門面內的設施及費用,加工廠慨不負責......經調查:1,加工廠的門面剛一完工就租賃給李某,門面內外都沒有裝修,只有裝修才能營業
2,2002年初,加工廠以李某拖欠電費和租金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某支付拖欠的電費和租金,并提出解除合同,經法院缺席(李某經合法傳喚沒有到庭)判決,李某承擔責任;并且解除李某和加工廠簽訂《門面租賃合同》。判決生效后,加工廠申請了強制執行,法院依法收繳了李某租賃門面的鑰匙....但是李某還有點設備在門面內,現在加工廠又提起訴訟,說李某強占門面(因為李某有少量的設備在門面內),要求法院將李某強制遷出....
我們的問題是:李某裝修門面的費用8萬元(有司法鑒定)由誰來承擔?有人說合同有約定,加工廠不承擔;也有人說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和加工廠受益的角度出發,加工廠應該承擔該裝修費用.理由是裝修的材料如防瓷、地板磚、大理石等是既成的事實,它們使加工廠的門面升值了......
回答:王博
內容:
你好!
我覺得李某雖然在訴訟中敗訴,但他有一個失誤,就是沒有請求人民法院確認顯失公平的裝修條款無效: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所以,這里我的意見是,該租賃合同中關于裝修費的條款應該屬于和變更可撤消的條款。那么這就需要當事人提出變更或者撤消的申請(訴訟),這樣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才可以作出變更或者撤消的決定。否則,不對此進行實體審理。
特約編輯:廣偉